第一辑 学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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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培训〗〖技术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青年工人,主要沿用
“以师带徒”的传统方法,按照不同行业、工种自行规定或由主管机关规定学徒期
限、待遇和学徒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有些地方和企业还签订师徒合同,包教保学。
这种方法除企业普遍采用外,各级劳动部门也用来委托企业代培学徒,以弥补技术
力量的不足。代培学徒由劳动部门与企业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工人出徒后大部由
代培企业留用,少部分由国家分配到其他企业或外地重点建设单位。自 1951 年至
1954年上半年,济南、青岛、烟台市和昌潍专区由劳动部门委托企业培训的技术工
人和施以业务训练的人员共11532人,其中各种技工4328人,建筑工人1293人, 炊
事、保育员1061人,会计550人。1956年,省劳动局与第二机械工业部、 省农业厅
分别签订委托代培学徒合同。10月,进入上述部、厅下属企业的徒工4709名。是年,
全省各地劳动部门委托代培和企业自招自培了机械、电气行业一百多个工种的技术
工人1.5万名。
学徒期限、学徒期间的待遇以及期满转正定级,各行各业都有规定,普遍存在
学徒期限短,待遇及出徒定级偏高的情况。理论讲授和实习操作也无严格标准和一
定比例,一般是师傅做什么,学徒学什么,跟着师傅干的方式。
为了扩大城镇就业门路,培养工矿企业后备技术力量,1958年7月, 省劳动局
下达《关于自费公助培训后备技术工人的试行办法(草案)》。允许在劳动计划指标
以外,企业可自招一部分“自费公助”徒工,由企业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学徒期满在劳动计划指标内优先就业。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的冲击下,招工
计划失控,这个办法不再实行。1958年9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贯彻执
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
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按照不同工种及简繁程度分为“学徒
工”和“熟练工”两种。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学徒期限2至3年,较简易或笨重劳动的
工种规定1年以下的熟练期。凡按照劳动计划和招工条件规定, 从社会招收或顶替
入厂的新工人,一般均需经过学徒期或熟练期,期满考核合格方可转为正式工人。
考核学徒工和熟练工,主要是独立操作、顶岗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也包括其品德
和劳动态度,采用群众(或师傅)评议、领导批准的方法,并登记存入人事档案。
1966年,全省学徒工学徒期限渐趋一致,由省整理汇总下达,统一执行。但不
久“文化大革命”开始,学徒制度名存实亡。有些地方或企业,自行缩短或变相缩
短学徒期限,学徒工、熟练工混淆不清。学徒期限的规定,仅为徒工转正定级的时
间界线,无人管理徒工培训与考核的现象普遍存在。1973年,山东省劳动局要求各
地不得自行缩短学徒期限,不得提前转正。学徒期满转正时,不仅要考核政治表现
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也要考核技术水平,合格的方可为转为正式工人,不合格的要
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1979年后,学徒制度逐渐恢复。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由先招工后培训,开始
向先培训后就业过渡。在部分大企业中,开始改变“以师代徒”的传统,采用集中
正规培训的方法。

〖学徒〗〖生活费〗〖工资〗〖1958-1985〗
国家规定学徒期间发给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必需的衣服和零用钱),生活费的
计算按当地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量零用钱的原则。1958年,根据城乡生活
水平与矿山、野外等不同工作条件、不同劳动强度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类地区(包括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威海、长岛):第一年每人
每月12~15元,第2年13~16元,第3年15~18元。
第二类地区(第一类以外的地区):第1年每人每月10~13元,第2年11~14元,
第3年13~16元。
特殊工种:井下采掘33元,井下机修16~20元,矿山采掘22~26元,冶炼烘炉
16~20元,地质勘探18~28元,林业20~24元,建筑20~28元。
1959年7月,作如下调整:
第一类地区(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和枣庄、新汶矿区):第 1
年17元,第2年19元,第3年22元。
第二类地区(县和济宁、德州、临沂、临清、聊城、泰安县级市):第1年16元,
第2年18元,第3年21元。
冶炼、翻砂、锻工,一类地区第1年19元,第2年21元,第3年24元, 二类地区
每档次少1元;井下机修、野外勘探执行上述一类地区标准;建筑业第1年20元,第
2年24元,第3年28元。
1960年,由于压缩粮食供应量生活费用增高,省规定给予学徒工学徒期间每人
每月最高不超过4元的生活补贴,连同生活费合计不得超过26元。 该项补贴徒工转
正后即停发。学徒转正后,第1年执行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工资。 工作
满1年后再正式评定工资(工人技术)等级。 定级水平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
的2级。因故延长定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1980年4月, 全省统一了学徒期间的生
活费标准。一般工种的学徒工,生活津贴费为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每月26元,
第三年每月28元;特别繁重劳动工种,如冶炼、翻砂、锻工、井下机修、地质勘探
等,学徒工生活津贴每月增加1元;建筑业土建工种的学徒工,生活津贴每月增加2
元。
1985年,实行企业工资改革办法的单位,改按新的学徒工生活费标准及转正、
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较1980年的标准各档次均增加6元。 学徒期满考核合格转正
的,执行本单位同工种2级工工资标准;再满1年后定级,执行本单位同工种3 级工
资标准。
熟练工在熟练期的生活费,1959年规定按学徒工第3年的标准。其转正、 定级
与学徒工相同。1980年4 月全省统一规定了熟练工熟练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一般工
种28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29元,建筑土建工种30元。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后,熟
练工熟练期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1级工工资标准执行。期满考核合格定级的, 执
行本单位同工种2级工工资标准。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的企业,对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
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待遇、转正工资和定级工资标
准(五类区)见表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