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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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就业〗〖概况〗

山东省历来是劳动力资源密集的地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的剥削
和奴役,频繁的战乱和自然灾害,迫使大量的山东劳动人口背井离乡,外出谋生。
据史料记载,早在1000多年前,大批山东人就源源不断地流入地域辽阔、资源丰富
的东北地区垦荒种地或充当雇工。清代中叶以后,“闯关东”更成为山东劳动力外
流的主要渠道。这种劳动力的自然流动,对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为深远。
进入19世纪70年代,随着清政府统治势力的衰弱,德、英、日等帝国主义相继
侵入山东,并迅速扩张到全省各主要港口和城市,与封建官僚相勾结,控制了山东
的经济命脉。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和连年战乱,迫使延续了2000多年的自然经济日
趋萎缩,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为工人阶级队伍的产生准备了条件,造成了一
支远远超过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在这种情况下,山东近代
工人从产生之日起,就遭受着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劳动强
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安全无保障,常年在饥饿死亡线上挣扎。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前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蓬勃发展,工人的命
运开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但尚未获得多少实际改善,又爆发了日本侵华战争。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山东是日本侵略者严密控制和国民党反共的重点进攻
地区,他们在占领区内推行“强化治安”和“戡乱建国”等军警专制,工人所受压
迫和剥削尤为严重。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工人阶级成为社会的领导力量,
封建奴役和资本剥削受到严格限制。但就全省而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山
东工人才结束了被奴役、被剥削的历史,成为国家的主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保护工人利益,陆续制定了一系列
关于劳动就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山东的劳动工
作逐步得到发展。194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局成立。随后, 又设立了失业
工人救济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
初,又成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劳动
工作发展较为顺利,解决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对职工工资进行了整
顿、改革,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1958年“大跃进”,在浮夸风、
高指标的影响下,生产建设项目盲目上马,劳动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过多地从农村
招用劳动力,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不得不于60年代初开始大量精减职工。“文化
大革命”中,各级劳动部门一度被撤销,人员被调离,劳动工作陷于无政府状态,
按劳分配原则受到批判,各项规章制度被“砸烂”。在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的同时,又招收大批农民进城做工,出现了城乡劳动力的对流。1976年以后,劳动
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经过拨乱反正,劳动工
作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到1985年,劳动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已扩大到综合管
理城镇劳动就业,劳动力的招用与调配,企业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管理,劳动计划
与统计,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技工培训,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矿山安全监察,受理职工群众信访,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这些工作的开展,
对发展山东各项事业和改善职工劳动、生活条件,保障工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
的促进作用。
回顾山东的劳动工作,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艰难
曲折的历程。劳动就业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山东成功地解决
了两次大的就业问题。一次是建国初期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
当时,民生凋蔽,百废待兴,面临着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治理失业成
为当务之急。省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减少失业和扩大就业两方面积极解
决失业问题。一方面,对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实
行“包下来”的政策,给他们以工作和生活出路,并组织私营工商业者和工商业企
业职工互相协助,维持生产,减少失业;另一方面,在全省各城市普遍建立失业工
人救济委员会和劳动介绍所,采取介绍职业、转业训练、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社
会救济和还乡生产等办法,使大量失业人员得到安置。到1957年末,全省城镇在业
人数已达到196万余人,比建国初的74.9万人增加1.62倍。另一次是在1978年以后,
解决“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待业问题。“文化大革命”中,企业停止或减少招工,
大中专学校停止招生,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正常就业工作陷于停顿。“文化大
革命”结束后,随着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调整,大批下乡青年回城,一批
留城青年和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安置,于是形成了又一次就业高峰。在中国共
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劳动就业工作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解放思想,
放宽政策,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统筹规划,广开就业门路,改变原先“统包统配”
的单一就业模式,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
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兴办劳动服务公司,大办第三
产业,为解决劳动就业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加快了待业人员的就业步伐。到1985
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安置待业人员76.4万人,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分司的各
种生产服务网点吸收安置待业人员32.2万人,自谋职业3.47万人,从而解决了“文
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待业问题,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山东的劳动力安排建国初期比较合理,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随着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劳动力管理纳入国家计划范围,由国家每
年下达社会招工计划。在用工形式方面,基本上以固定工为主,这种固定工实际上
终身就业,由国家和所在企业“包下来”,以后逐渐形成了只能进、不能出的固定
工制度。1964年,国家主席刘少奇到山东视察,提出“两种劳动制度”的设想,倡
议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当年,曾进行过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
工制度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文化大革命”中批判了“两种用工制度”,
大批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转为固定工。1970年,全省28.5万名临时工中,
转为固定工的有21万人,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固定工制度。1974年,又试行亦工亦农
轮换工制度,由于政策不配套,实际上只工不农,轮换不动。1981年后,全省陆续
在海洋渔业捕捞、黄金开采、煤炭采掘、野外勘探和建筑施工等行业试行农民轮换
工或合同工制度,1983年在青岛市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随后,又在全省各地陆续
推行。
企业定员定额工作,从建国初到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部分
行业中试行,制定了定员定额标准,初步形成了一支定员定额管理专业队伍。1958
到1976年,由于受“左”的干扰,不少企业撤销了专门机构和人员,用人无编制 ,
岗位无定员,劳动无定额,效率无考核,造成“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的局面,
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甚至下降。1979年以后,在全面整顿企业的同时整顿了劳动组
织,定员定额工作逐步走上轨道。到1985年,经整顿合格的企业共4800个,其中大
型骨干企业合格率达到99.5%,县级企业合格率达到98.1%。这些企业把恢复定员
定额管理制度作为整顿企业的内容,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了劳
动潜力,提高了劳动效率,节约了劳动力。
职工工资制度,建国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由多种工资制度和多种工资形式并存逐步向单一的等级工资制和货币工资制度过渡,
实行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1953年~1956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旧工资制度进行了两次根本性的改革。
在企业生产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 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
制。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分别实行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
等,初步建立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逐步提高了职工工
资水平,改善了职工生活。1958至1960年,在分配领域刮起了一股“共产风”,按
劳分配原则受到巨大冲击,把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当作“奖金挂帅”、“物质刺激”
加以批判,以致绝大多数企业不加区别地取消了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1961年,调
整国民经济,重新确认了按劳分配原则,奖励制度又得到肯定,在一些行业、工种
(岗位)又恢复实行计件工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63年对40%的职工调整了
工资,又一次改善了职工生活。“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按
劳分配原则再次被否定,计件工资被说成是资本主义路线的产物,奖励工资改为附
加工资,按人平均发放,职工正常的转正定级也一度停止,仅在1971年对部分工资
过低的职工调整过一次工资。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逐步恢复了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并几次调整工资,职工生活有了较大改善。
到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已达到1136.42元,比1976 年提高了
一倍。全省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交、农业、建筑安装、财贸等企业职工304
.3万人实行了新工资标准,将各种工资标准简化为工人新八级工资制和干部十七级
工资制,并按行业性质划为三类产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 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将等级工资制改为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
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构成的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职工保险制度,是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建立起来的。1949年上半
年,在淄博矿区和济南、烟台等地的重工业系统及铁路、邮电等产业中,先后实行
了东北战时劳动保险办法,初步解决了职工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
1951年初,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国家法令形式规定企
业职工在生育、养老、疾病、伤残和死亡时,可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物质帮助,从
而结束了广大职工在旧中国那种老无所养、病无所治的悲惨命运。条例颁布后,山
东随即在百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和铁路、邮电、航运系统进行贯彻。1951年底,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有228个,职工15.69万人。对不具备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的单位,则通过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的形式解决保险待遇问题。1953年初,
根据政务院修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实施范围,到1956年,实行《劳
动保险条例》的范围又扩大到商业、粮食、农业、林业、水利和交通运输系统,全
省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到51.2万人,比1951年增加两倍多。此后,随着职工人数
的逐年增加,实行劳动保险的人数也随着增多。到1963年底,全省实行劳动保险的
单位达到2000个,共67万多人。1976年底,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凡属于《劳动保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即使不足百人的国营企业均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再一
次扩大了实施范围,到1977年,全省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增加到166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52.5万人,占其职工总数的54%。
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已不适应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
和推进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1981年,开始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
一是对农民合同工和轮换制工人病、伤、残、亡的保险待遇,分别按不同产业作了
若干规定;二是着手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对企业退休职工
和长期病号实行社会保险进行了试点,在部分地区和企业中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
为社会统筹。到1984年底,全省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退休职工有5万多人, 占全省
退休职工总数的7%。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
策。建国以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陆续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劳动
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山东省在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过程中,逐
步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规定和细则,每年投入大量
资金用于改善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企业和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也采取各种形式对工
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更新设备,改革工艺,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减轻
劳动强度,减少粉尘、毒物对工人身体的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对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项目,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普遍
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和6日工作周制;开展安全月活动与经常进行安全大检查相结合,
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建立调查、统计、
报告制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
装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报废,实行了安全监察制度;对女职工的“四期”(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了特殊保护措施,并禁止使用童工; 企业还普遍建立了
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制度。这些措施,对加强全省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发生,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为加强劳
动保护科学研究,1985年8月,成立了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 完成了制定
三项国家安全标准的任务。但是,山东的劳动保护工作也经历过起伏变化,受到过
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的干扰,安全生产教育被“政治教
育”所代替,安全生产管理无人过问,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平均万人死亡率,由“一五”时期的0.61,上升到1958年的1.09,三
年经济调整时期下降到0.93,“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又上升到1.91。另外,部分企
业和工人也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各种安全生产规程未能认真遵守,企业劳动保
护措施计划往往流于形式,加之一些缺少安全设备的乡镇矿山企业盲目上马,伤亡
事故时常发生,职业病也很突出。
山东劳动工作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废墟上建设起来的新山东,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走向它崭新历史阶段的一个侧面。劳动工作关系到
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既属于经济范畴,又是
一项政治工作、社会工作;既是劳动管理工作,又是劳动监察工作,既服务于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又在经济建设中不断地发现矛盾、解决矛盾、不断完善。它既受党
和国家总方针的支配,又反作用于经济、政治全局。每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
国民经济发展协调,各项建设事业顺利发展时,劳动工作就得到有效的发展;反之,
当党和国家的政策失误,生产建设受到挫折时,劳动工作也受到干扰和影响。
劳动创造了人类,推动着社会前进。不断提高劳动管理科学水平,促进国民经
济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而努力,是劳动
工作者的重要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