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户代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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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人口普查和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山东省家庭户代际结构均以
二代户为主体,其所占比重在组织调查的两个年份分别为67.13%和66.88%。与全
国同期水平相比,除一对夫妇户和二代户比重高于全国、单身户比重与全国持平外,
其他几种类型的家庭户比重均低于全国。
  (一)二代户
  山东省家庭户类型以二代户为主体,二代户家庭又以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同居
的核心家庭为主体。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在二代户家庭中,一对夫妇与未
婚子女同居的家庭比重占68.07%。其中一对夫妇一个子女户为28.22%,一对夫妇
二个子女户为30.33%,一对夫妇三个以上子女户为9.52%。

        1982年、1987年山东省家庭户类别表
表3-35                           单位:%
┌─────┬───┬──┬───┬───┬────┬────┬────┐
│年份   │单身户│一对│二代户│三代 │一代户和│二代户和│三代及以│
│     │   │夫妇│   │及以 │其他亲属│其他亲属│上户和其│
│     │   │户 │   │上户 │非亲属户│非亲属户│他亲属非│
│     │   │  │   │   │    │    │亲属户 │
├─────┼───┼──┼───┼───┼────┼────┼────┤
│1982年全国│7.97 │4.78│64.72 │17.13 │1.02  │2.74  │1.63  │
├─────┼───┼──┼───┼───┼────┼────┼────┤
│山东省  │7.97 │6.23│67.13 │14.62 │0.75  │2.34  │0.95  │
├─────┼───┼──┼───┼───┼────┼────┼────┤
│其中:城市│10.05 │6.28│67.34 │12.97 │1.02  │1.75  │0.59  │
├─────┼───┼──┼───┼───┼────┼────┼────┤
│农村   │7.67 │6.23│67.10 │14.85 │0.71  │2.43  │1.01  │
├─────┼───┼──┼───┼───┼────┼────┼────┤
│1987年全国│   │  │   │   │    │    │    │
├─────┼───┼──┼───┼───┼────┼────┼────┤
│山东省  │6.26 │7.13│66.88 │16.14 │0.58  │2.05  │0.96  │
├─────┼───┼──┼───┼───┼────┼────┼────┤
│其中:市 │6.48 │6.95│67.58 │15.44 │0.65  │2.09  │0.80  │
├─────┼───┼──┼───┼───┼────┼────┼────┤
│镇    │6.40 │7.42│67.65 │15.11 │0.54  │1.92  │0.96  │
├─────┼───┼──┼───┼───┼────┼────┼────┤
│县    │6.01 │7.07│65.96 │17.22 │0.55  │2.11  │1.07  │
└─────┴───┴──┴───┴───┴────┴────┴────┘
资料来源:
①《山东省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②《中国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山东省分册》。
③《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

  (二)三代及三代以上户
  1982年全省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户比重为14.6%,1987年上升为16.4%。1987
年与1982年相比,城市三代及三代以上家庭户比重上升2.47%,农村上升2.37%。
  (三)单身户
  1982年人口普查,山东省单身户比重为7.96%。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比
重降为6.25%。
  山东省单身户的婚姻结构为:未婚者占24.17%,有配偶者占10.88%,丧偶者
占60.16%,离婚者占4.80%。
  单身户人口中,60岁以上者占单身户的61.82%。城市单身户比重高于镇,镇
高于县。但城市有配偶单身户比重高于农村,城市为17.09%,县为6.26%;农村
丧偶单身户比重高于城市,农村为63.63%,城市为55.13%。

  1987年山东省单身户城、乡婚姻构成表
表3-36               单位:%
┌────┬───┬───┬───┬──┐
│城乡  │未婚 │有配偶│丧偶 │离婚│
├────┼───┼───┼───┼──┤
│全省  │24.17 │10.88 │60.16 │4.80│
├────┼───┼───┼───┼──┤
│其中:市│22.84 │17.69 │55.13 │4.34│
├────┼───┼───┼───┼──┤
│镇   │24.22 │10.16 │60.58 │5.04│
├────┼───┼───┼───┼──┤
│县   │25.13 │6.26 │63.63 │4.98│
└────┴───┴───┴───┴──┘

(四)其他亲属非亲属同居户
  对昌邑县、寿光县、蒙阴县、临沂市、济宁市、青岛市所作回顾性抽样调查结
果表明,新中国建立后,“和其他亲属非亲属同居户”的比重大幅度降低,1953年
为21.4%,1964年为5.8%,1982年降至4.05%,1987年又降至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