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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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人口管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监督管理。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使管理
工作有约束性和严密性,海南人口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负责人口
管理的各个部门起着经常性的监督作用,规定生育政策,对人口发展实行宏观指导
和监督,每年或一定阶段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定期视察工作,肯定优点,指
出不足,并作出改进意见,责成各部门限期改进。1989年3月11日,省人代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于同年10月9日颁布实施。1990
年11月下旬省人代会组织对《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情况检查。
由省人代常委会4名常委和教科文卫工委以及省监察厅、省人口局等单位的领导和
人员共14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到澄迈、定安、万宁、琼中、儋县、临高等6
县进行重点抽查。12月26日省人代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教科文卫工委
作的《关于〈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报告》,通过了《关于〈海
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决议》。
  (二)民主监督
  群众的来信对人口管理起监督作用。1963年海南提倡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
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和不正之风进
行反映揭发,并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也有不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优生优育知识咨询。自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广泛采纳群众意见或建议,切实搞
好信访工作,由于机构变动频繁,历年群众来信来访缺乏系统统计。1988年海南建
省以后,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走上正轨,有专职人员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得到较好的
处理,民主监督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检查监督
  通过汇报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样调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起到监督作
用。海南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每年年终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向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汇报工作情况。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也对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在一定时期内还组织抽样调查。1981年3月17日,海南行政公署组织一次规模较大、
历时12天的计划生育工作检查,由区党委常委、行署副主任林树兰任团长,行署副
主任唐民任副团长,由各市县分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及海南行政区文教办、农
垦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妇联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分东、中、西三路,
检查各市县,并重点检查了45个单位,其中29个公社、9个农场、3个工厂、3个机
关单位、1个居民。这次着重检查1980年计划生育工作,评出受奖单位49个和受奖
个人29人,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形势和问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好的
促进作用。
  1988年7月全国进行一次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海南抽样本点269个,分布在19个
市县。人口48866人,抽样比为总人口的8.09‰,这次抽样调查经国家级质量检查,
质量分数为99.01分,各项指标均符合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方案的质量要求,受
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好评。调查所得资料数据,对分析海南的生育节育及计划
生育工作状况起到了检查推动作用。
  (四)统计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海南人口统计逐渐走向系统化,至1990年底已形成一个人口统
计的系统网络,包括公安系统、统计系统和计划生育系统三支统计力量。户口统计
由公安部门统一部署,统一汇总,然后报统计系统;生育的数量、胎次、节育、晚
婚和人口计划完成情况,由计划生育部门统计,报统计系统。统计部门每年按比例
对一定数量的人口进行抽样调查,根据抽样调查资料和公安、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
进行综合分析,推算出每年人口数量,予以公布,完成人口统计监督的整个过程。
  海南人口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及时性、权威性
等特点,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促使各级党政部门有根有据针对性地做好人口管理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