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惩罚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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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93号文件中规定:凡已生两个孩子,不实行计划
生育而怀孕第三胎者,应立即对夫妇双方进行教育,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本人
不接受教育,则从对其教育的当月起,直到孩子出生时止,由其所在单位(生产队)
每月扣除夫妇双方工资(劳动工分)的20%,作为增加社会负担补偿费,从生第三
胎起(第二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除外),每月征收父母双方工资(劳动工分)的10
%。父母为干部、职工者,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扣除;农村社员在年终分
配时扣除。征收时间从出生第三胎的当月起到年满14岁止。继续超生者,每超生一
个孩子增加扣10%的工资(劳动工分)。不按计划生育而生第二胎者(间隔未满3
年),从孩子出生当月起,每月扣除父母双方工资(劳动工分)的5%,直至第一
个孩子年满3周岁止,产假工资不发。凡超生的孩子,从出生到14周岁的口粮,城
市、农村均按议价粮计价供应。超生第三胎以上者,从孩子出生当月起,5年内不
得参加先进、荣誉评奖,不得提职。干部、职工如拒绝接受教育,坚持生第三胎以
上者,应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记过以及降级、撤职等纪律处
分。特别是党员、团员和领导干部应从严处理。
  《海南行政区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干部、
职工超计划生育二胎的,行政上给予撤职、降级直到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发
给生活费,留用期满后重新定级,并由所在单位按夫妇双方月工资的20%征收7年
的超生子女费,3年内停发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除外,下同),夫妇一
方限期结扎。超计划生育第三胎者,行政上给予双方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后返回农
村的,按当地规定征收超生费,开除后成为城镇行业居民或个体经营户的,按城镇
同类人员处罚标准征收超生费。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超计划生育二胎者,还要给予
严重警告或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超计划生育第三胎者,给予开除党籍、团籍处分。
临时工、合同工、费用工超计划生育二胎或多胎者一律辞退,3年内不得复招工。
辞退后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征收超生费。城镇居民(含个体经营户)超计划生育二
胎者,一次性征收超生费800元,并限期落实结扎措施;超计划生育三胎者,一次
性征收超生费1500元,并强行落实结扎措施。以后再超的加重处罚。超生费由所在
街道居民委员会负责征收。对拒交超生费的个体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令其停业,待缴清超生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后才发回营业执照。农民超计
划生育二胎者,一次性征收超生费不低于500元,并限期落实结扎措施。超计划生
育第三胎者,一次性征收超生费1000元,并强行落实结扎措施。以后再超生的,加
重处罚。
  “非婚怀孕、生育是违法行为,经教育仍坚持怀孕、生育者,应严肃处理。属
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在行政上记大过处分,并从怀孕第一个月起计算,按男女
双方月工资的20%罚款,停发奖金至登记结婚后一年止。属农村的,由所在乡(镇)
给男女双方一次处罚150元。
  “凡计划外怀孕,应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从怀孕
的第一个月起计算,扣发夫妇双方60%的工资和全部奖金。在限期内落实节育措施
的,可以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凡突破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的行政、事业单位,扣减当年标准工资总额的1
%,由财政局凭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通知书,从下年度的经费中扣除。企业
单位按当年计税所得额扣减2%的企业留利,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执行。这部分经费
可用于计划生育开支。上述单位除罚款以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停发当
年的奖金,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对在计划生育中弄虚作假,伪造准生证、结扎证,搞假‘病残儿’证、搞假
结扎证,擅自取环,特别是搞贿赂、营私舞弊,卖假准生证者和对隐瞒、包庇、窝
藏、纵容亲友、流动人员不执行计划生育者,都要严肃查处。属党员、干部的应给
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扰乱、破坏、打击报复以及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
行公务、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者,要绳之以法,从严惩处。”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基本上保持《海南行政
区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但也做了一些调整,体
现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严的指导思想。新规定有: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国家
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行政上给予处分外,经济处罚仍按双方标准工资
收入的20%计算,从小孩出生之月起征收的7岁止。并规定“超生子女费应一次性
征收”。超计划生育第三胎者,行政上给予双方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后返回农村的,
按当地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开除后成为城镇待业人员或个体经营户的,按城镇同
类人员征收标准征收超生子女费。并要求超计划生育者限期落实绝育措施。
  城镇居民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超计划生育第三胎的,征
收超生费4000元,并限期落实绝育措施。以后再超生的从严处罚。
  农民超计划生育第二胎,征收超生子女费500元;超计划生育第三胎的,征收
超生子女费2000元,并限期落实绝育措施。以后再超生的,从严处罚。
  非婚生育者,男女双方各罚500元,凡计划外怀孕的,应限期落实补救措施。
属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从怀孕
第一月起计算,扣发夫妇双方60%的工资和奖金;在限期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
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超计划生育者,属国家干部、职工的,孕期检查、接生和住院费自理,产假不
发工资,男女双方在3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科技成果、
创造发明奖除外);农民在3年内不得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不办理农转非,不
增加住宅分配面积,城镇居民3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招工招干,不得增加住房分配标
准,不增加征用土地补偿费。因超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予补助。超计划生育
的子女从出生至7周岁,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等集体福利待遇。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或突破上级下达的生育指
标的,行政、事业单位扣除当年工资总额1%至2%的行政、事业费;企业单位按当
年完税后所得利润扣除2%的企业留利,上缴地方财政,作为计划生育经费,由上
一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在单位要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给
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并扣当年奖金。
  《条例)规定: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干涉、阻挠落实节育措施,情节严重的;
  2.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
情节严重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为孕妇作胎儿性别鉴定的;
  5.非法为他人堕胎或破坏节育措施的;
  6.弄虚作假或伪造、盗卖、私开准生证、出生证、结扎证、放环证、病残儿证
等证件的;
  7.遗弃、溺害婴幼儿的;
  8.违章施行节育手术或医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手术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