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政策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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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8月3日,《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行政区计划生育若干
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告》规定:对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
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只生一个孩子者,应表扬或奖励,其孩子入托的,按省规
定免收保育费。如其孩子在家保育的,每月发给保育费5元。只生一个孩子,而且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农村社员,其孩子的口粮按其所在生产队的劳动力平
均所得口粮分配。婚后只生一个孩子,因离婚、丧偶不再结婚或与没有孩子的一方
结婚者;已生两个孩子以上者,但因病死亡仅剩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不再生育者,均可享受只生一个孩子的同等优待。婚后只生一个孩子,且自愿施行
绝育手术者,应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奖金。农村社员由生产队发给奖金或粮食、
食物。对于男到女家(指有女无男户)所生孩子的家庭成份,一律按父母双方原定
成份低的一方论定,女婿和岳父、母之间的关系视为直系亲属,男女双方原享受的
政治待遇和光荣称号,如军烈属、退伍军人、劳动模范等,均予保留,不得因结婚
而终止。男方原为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民办教师、赤脚医生者,到女方结婚落
户后,所在社队要照顾其特长,做出妥善的安排。
  1982年2月2日公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定,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
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
小孩免收托幼费至7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到高中,享受公费医疗到14周岁。
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5元,直至14周岁。农村社员
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4至6个劳动日的工分至14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
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孩子的口粮,农村按基本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分配;按两个人份额分给自
留地。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
品按两个孩子的定量供应。”
  “母亲产后享受3个月的产假待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农村在选派社员搞工副业时应优先安排。兴建房屋时,生
产队优先解决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劳动力优先照顾。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时,在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同时还规定,给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
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时,
生产队每月补贴5个劳动日的工分。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授予先进集
体的光荣称号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等。
  1987年6月2日,海南区党委、区政府琼字[1987]18号文件关于印发《海南行
政区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规定:一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一对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
生育的;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确定合法婚姻关系后不再生育的,可办理独生子女优
待证。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下列待遇:1986年6月1日前已享受“三免”
即小孩免收托幼费至7周岁,学校免收学费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14周岁,有条
件的可继续享受,执行有困难的单位,可改为每月发给保健费7元,从发证之日起
至小孩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职工,一方是农民的经费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城镇行业人员和个体经营户
的独生子女保健,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凡1980年2月2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公布后办理退休,终身无子女的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广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优待,即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加
发5%的退休金。农民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给予适当照顾。
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的100%发给,无子女的农民
丧失劳动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经济组织要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
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养老金制度,并积极办好敬老院。国家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聘用工、雇用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集体单位负担。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集体,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干部、职工标准工资
总额的0.5%至1%提取奖金。其经费从事业单位收入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
可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单位可按当年计税所得的2%提取,作为计划生育
奖励金,每年评奖一次,个人所得奖金最高不超过50元。
  1989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奖
励更为优惠,规定:“拥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下列优待:1、国家干
部、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
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2、在同等条件下,在入托、入学、招生、就医、住房等
方面给独生子女优待照顾;3、母亲产后享受6个月的产假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
假),不影响全勤评奖。“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
者,增加产假15天。农民、城镇行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另外,规走“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
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国家干部、职工年标准工资总
额的1%至2%提取奖励金。企业单位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的2%提取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