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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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与调查是整个计划生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的统计数
据是制订人口政策和编制人口计划,监督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效果,作出计划生育决
策的重要依据。广西从1964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直至1978年,计划生育统计
工作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工作仅局限于收数字和完成上报国家在各个时期所
规定的统计数字。全自治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从自治区、地、市到县一级,均无专
门统计机构,无专职统计人员,亦无独立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的管理工作只限于
各级每年末发通知,要求下一级上报简单的几个有关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长、
新法接生及节育人数等指标统计数,整个统计工作未走上轨道。
从1979年起,广西开始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经国家统计
局批准的定期的统计报表制度,对反映人口计划生育现状及其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指
令性统计。自当年起,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持,坚持每年1-2 次的统计汇审
例会制度。例会主要内容为汇审统计报表,对统计报表作统计分析、检查,评比统
计质量、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亦
视具体情况每年召开统计例会。因统计管理权限和对统计资料使用的不同,自治区、
地、市、县各级亦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编制计划生育业务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的统计报表内容主要有:(一)人口自然变动的数量指标。如年初、年末总人口数,
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自然增长人数及相应的比率。数据的来源除计划生育本系统
外,有的还需从公安部门取得。(二)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数量指标。如育龄妇女人
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分胎(孩)次、分计划内外生育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
数及孩次率、领证率等。(三)节育状况数量指标,如本期、期末采取各种节育措
施人数、比率及节育率等。(四)女性初婚情况数量指标。如本期内女性初婚人数,
其中23岁以上初婚人数及晚婚率等。(五)1980年以后,还要求桂林、玉林、钦州
等地区、县、乡级报超生罚款情况。如超孕人数、超生人数、应罚款数及已罚款数
等。
从1979年起,除例会外,还根据工作和决策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统
计调查,对各类调查进行系统分析。统计渠道,一是依靠计划生育系统自行调查统
计。调查统计从城乡最基层的村、居民小组、生产队填写记录表、册报公社汇总,
公社报县,逐级报到自治区。二是根据任务需要,进行非全面的专项统计调查。三
是向有关部门索取抄录统计资料。如向公安、人口普查办公室、统计局等部门索取,
抄录入口总数、人口的迁移变动数、人口死亡数。
1985年5月,为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 及时准确地记录育龄妇女婚
姻、生育、节育变化情况,全自治区普遍在基层(乡、镇和村委级)建立计划生育
统计台帐。制订基层统计台帐管理制度,要求统计必须按时、准确、逐项地记录人
口与计划生育状况的变化,做到一月一清,一季一查,一年一汇。台帐的主要内容
包括总人口数、出生、死亡、结婚、节育、超生、独生子女领证等七种原始登记簿
和已婚育龄妇女卡。
后来由于人员的变动和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能坚持基层计划生育统计台帐制
度的,至1987年止,只剩下75%左右,且管理大多集中在乡镇一级。
1986年10月,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做好信息反馈,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
入开展,全自治区计划生育系统组织各地、市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一次大
检查。重点检查组织机构、统计上报数据、基层统计台帐。检查结果发现统计报表
数与调查数有差异,普遍是调查数多于报表数。这表明在编制报表过程中,存在着
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某些基层干部干预统计数字;统计人员对
指标含义、计算口径不清,责任心不强;基层统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流动人
口情况复杂,流动性大、流向不清,难以进行统计。
根据第二周期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项目,1986年10月、1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分配给广西两台Hp—VGGtrA微型计算机,并分两期培训广西计划生育系统计算
机人员4人。
1987年9月,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补助部分,广西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6.8万
元,购买了PC—XT微型计算机6台。年末,为逐步实现全自治区地、 市级计划生育
委员会装备微型计算机的目标,又购买了6台国产0520长城DH微机,使全自治区 13
个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配齐并使用上微机进行计划生育信息、数据收集处理工作,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信息处理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