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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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中国国情而言,其主要内容是控
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生
态环境相协调。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广西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
的总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分为生育政策、节育政策和奖罚政策。
60年代开始定的生育政策比较宽松,号召最好生两个,最多不超过3个, 少数民族
不限。节育政策不强调绝育措施,以放节育环为主。奖罚政策上只对采取补救措施
妇女予以一定的营养补助,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不罚。70年代鼓励已婚夫妇只生一
个孩,如果生三个属超生,节育上推广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奖罚上,规定超生者受
罚,只生一个孩子并且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获独生子女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80
年代生育政策从严控制,城市职工、居民只允许生一孩,农村也不允许普遍生二孩,
生二孩规定要有一定的条件,城镇生二孩的条件尤为严格。且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
生第三孩。节育政策规定凡生了二孩的夫妇必须有一方绝育。奖罚上除对只生一孩
并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外,独生子女上学、入托、 入
园、分责任田、责任山、宅基地等都给予适当照顾。1988年9月, 自治区七届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正式成为广
西第一个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把生育、节育、奖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而且比以往各时期的相应政策更加具体、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