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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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计划生育工作从60年代开始。1964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成立广西计划
生育工作委员会,逐步开展工作。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4个市为重点, 并选
择了龙州、武呜、宜山等13个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试点。当时要求育龄夫妇以生
育两个孩子为好,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生育间隔4-5年。工作起步不久,由于“文
化大革命”,计划生育机构、人员均自行撤销。
70年代,广西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72年3月, 重新成立自治区
计划生育办公室,1974年成立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全自治区
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以自治区辖的4个市和农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在150
人以上的县为重点,以指导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和普查普治妇女病为主要任务。在生
育方面,要求妇女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生育两个为好。1979年11月,自治区
革命委员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对晚婚、晚育、生育、节育、奖罚、宣传等有了比较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是广西
第一个计划生育政策比较完善的文件。在执行中有50%的县(市)还制定了具体的
实施办法。生育政策中特别强调生第三个孩子属超生,不按计划生育第一、二孩属
计划外生育,并从1980年元月1 日起征收多子女费(即超生费)和计划外生育费,
只生一个孩子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和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予以物质奖励和
某些优待。1984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成立, 韦颂平任委员
会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科研技术处、综合计划处、宣传教育处,成为协助自
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全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1985年4月, 自治区人民政
府颁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将有关计
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这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重
点是刹住多胎生育、控制计划外生育,大力推广以放环、结扎为主的综合避孕节育
措施,力促多胎率高、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后进县的计划生育工作转化。到1986年末,
全自治区县级以上的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全部成立,共有县以上的行政、事业机构
189个。1988年9月,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
生育条例》,于1989年元月1日执行。这是广西第一个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 同年
11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政一把手同各地、市党政一把手签订1990年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承包责任状,各级党政机关也逐级实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从而
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心和紧迫感,自此,在全自治区形成了实行
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大气候。
广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自治区上下各级党政领导普遍重视计划生
育工作,经过反复的宣传教育,各族群众的生育观念正在逐步转变,已婚育龄妇女
“早、密、多”的生育陋习逐步向“晚、稀、少”生育的新风尚过渡。妇女总和生
育率从1963年的7.20下降到1990年的2.71。节育率从70年代初的40%提高到1990年
的85%。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按照国内人口专家、经济学家通用
的计算方法推算,30多年来由于实行了计划生育,全自治区人口出生减少600 多万
人。以每个新生儿抚养成为社会劳动力(16周岁计)耗粮4.80吨、人民币1 万元计
(按1988年全国价格水平计),就为国家、集体、个人节省了抚养费600亿元, 节
省粮食2880万吨。同时也在减轻教育、医疗、交通、住房和社会劳动就业安排的压
力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