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对独生子女和节育对象进行照顾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人口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5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5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9年以前,河南省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尚未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对独生
子女照顾政策没作统一规定。对本人自觉采取节育手术的人的照顾,各地大体上是
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一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补助一定数量的细粮、
红糖及其他食品。 1979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作出规定,对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后,自愿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第二胎的,城市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
民每年奖励50-70个劳动日,直至小孩14周岁。
  198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对独生子女及母亲的奖励规定:独生子女的母亲是
国家或集体单位职工的,给产假半年(包括国家原规定的产假在内),产假期间工
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模、调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5元保健费,由夫妇双方单
位各负担50%;农民每年奖励50-70个劳动日或相当于50-70个劳动日日值的保健费,
直到小孩14周岁。 1982年中共河南省委下发的文件中,除对1981年河南省人民政
府对独生子女及母亲进行照顾的规定重新作了强调外,对农民独生子女的照顾调整
为每年奖励60-80个劳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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