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生子女和节育对象进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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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以前,河南省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尚未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对独生
子女照顾政策没作统一规定。对本人自觉采取节育手术的人的照顾,各地大体上是
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一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补助一定数量的细粮、
红糖及其他食品。 1979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作出规定,对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后,自愿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第二胎的,城市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
民每年奖励50-70个劳动日,直至小孩14周岁。
  198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对独生子女及母亲的奖励规定:独生子女的母亲是
国家或集体单位职工的,给产假半年(包括国家原规定的产假在内),产假期间工
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模、调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5元保健费,由夫妇双方单
位各负担50%;农民每年奖励50-70个劳动日或相当于50-70个劳动日日值的保健费,
直到小孩14周岁。 1982年中共河南省委下发的文件中,除对1981年河南省人民政
府对独生子女及母亲进行照顾的规定重新作了强调外,对农民独生子女的照顾调整
为每年奖励60-80个劳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