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提倡晚婚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人口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5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5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3年9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委员会联合会发出的《关于提倡晚婚
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中提出:积极提倡晚婚;提倡男子结婚年龄在28岁左右,
女子结婚在25岁左右为宜;从1964年1月起,除干部训练班、进修班、调干学生外,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时,一律不得录取已婚学生;
在招收学徒工或安排青年劳动就业时,除安置到国营农场或农村者外,也要优先录
取和安排未婚青年;学生及各行业的青年学徒和练习生,在学习(包括实习)和训
练期间不得结婚,如果劝告不听者,可劝其退学、休学、退工;对已婚的在校学生
和正在培训班的学徒工、练习生,应当劝其避孕。
  1966年2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
具体意见》规定:城市男女青年一般以25岁以后结婚为宜,从事特殊专业的青年,
结婚年龄可以略高一些,农村青年结婚年龄可以略低一些。
  1979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城市女24周岁,男
26周岁为晚婚。 198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又作出规定,对国家干部、职工(合同工、
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婚假延长到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先。到
1987年底,河南省农村和城市在执行晚婚政策时,以这个年龄界限和照顾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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