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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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1月,中共河南省委批转的《关于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办法》规定:本
着“晚、稀、少”的原则,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两胎间隔4-5年。
  1979年4月,河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规定》,要求:
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4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
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应再生育。
  1981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
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第一个孩子经县(市)
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再婚夫妇,婚前双方
只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婚后5年以上不孕,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
抚养一个孩子,抚养后又怀孕,本人要求再生育者。
  1982年6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中规定:凡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第二胎,间隔为4年。生育二胎的条件共5条,在1981年的生育政策规定生二胎3个
条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条,即深山独居户;兄弟3人以上均有婚配,只有1人有
生育条件者。
   1984年5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的通知》中对生育二胎的条件又进行补充规定:农村再放宽5条,男到有女无儿家
结婚落户者(如女家姐妹数人,只限照顾1人);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男城
女乡或女城男乡);夫妇双方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军人证书者;与烈士的独生子
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连续定居深山5年以上,只生1个女孩者;在本省定居的
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夫妇双方一方为全民或集体矿工,现从事井下
作业连续5年以上,只生1个女孩者。
  1985年12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重
新作了明确: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者,可
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经县级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
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
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一个孩子者;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
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其他原因造成残疾,生活确实不能自理者;夫
妇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
者;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或夫妇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者;再婚夫妇一方为生育过两
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只有一个
女孩者。农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者,可有计
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者(姊妹数人,
只照顾1人);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的农民及夫妇双方均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的国家
干部、职工并继续定居者;夫妇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兄弟2人以上(含2人)
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