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性别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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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以后至新中国建立以前,山东省人口性别比较高。保留下来的几个年份的
资料表明,当时山东人口的性别比高出世界各国一般水平(当时世界各国正常情况
下人口性别比为96~106。)10~30。这是因为旧中国山东农业生产力低下,每遇饥
荒,常牺牲女性婴孩,或出卖女儿;人们重男轻女的意识较浓,女孩待遇不良,加
之有溺女恶习,女孩死亡率增高,从而使人口的性别比偏高。抗日战争以后,由于
战争,男性外流、死亡较多,性别比有所降低,到1947年,山东省人口性别比仅为
96。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省各行政区划间人口性别比存在着差异。1933年山东省总
人口性别比为117.7,蒙阴、聊城、鄄城、高唐、黄县等县人口性别比不足100,其
余106个县、市、区均在100及100以上,最高与最低相差68.7,其中,性别比在150
以上的,有济南市、青岛市、濮县、安丘县;在130~140的,有汶上、莘县、莱芜、
蒲台、邹县;在120~130的,有长山、齐河、掖县等25县;在110~120的,有历城、
淄川、威海卫行政区等56个县、区;在100~110的,有章丘、邹平等17个县。性别
比高于150的4县市中,济南、青岛均属大城市,它们或为工商区域,或为政治文化
中心。按社会习惯,在外经商作官者,多为男子且不带眷属;进入城市的青年学生,
十之八九是男子;在城市做工或寻觅工作的人,男子也多于女子。因此,济南、青
岛二市较之其他地方人口性别比更高。性别比低于110的21个县,它们或者在黄泛
区,经常受到黄河水灾的侵害,男子多外出谋生;或者地近海洋,远行方便,男子
多闯东北,人口迁移使性别比偏低。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山东省人口性别比状况表
表3-1
┌─────┬────┬─────┬─────┬──────┬──────┬──────┐
│年份   │民国元年│民国十七年│民国十九年│民国二十二年│民国二十四年│民国二十六年│
│     │(1912年)│(1928年) │(1930)  │(1933年)  │(1935年)  │(1937年)  │
├─────┼────┼─────┼─────┼──────┼──────┼──────┤
│性别比  │117.40 │117.34  │116.32  │117.37   │136.32   │115.57   │
│(女=100) │    │     │     │      │      │      │
└─────┴────┴─────┴─────┴──────┴──────┴──────┘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审计处统计局民国33年(1944)编《中国人口问题之统计分
析》第22页,《中国实业志》第一编第三章。

  建国前,山东人口年龄性别比在50岁前较高,20~29岁组较低。1935年,邹平
县20~29岁组的人口性别比仅为95.3。(《乡村建设》半月刊第五卷第六期《邹平
人口问题之分析》。)此外,未婚男女性别比特别高。1935年邹平县20~29岁组未
婚男女性别比高达1290.5,30~39岁组高达8850。(《乡村建设》半月刊第五卷第
六期《邹平人口问题之分析》。)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人口的性别比发生了显著变化。1949-1988年,山东省历
年总人口性别比逐步升高,但上升幅度缓慢。1950年最低为93.48,1988年最高为
104.50,变化幅度为11.02。1962-1988年总人口性别比大致在100~104.5之间摆动。
  全省在业人口性别比较高。1982年人口普查,全省在业人口性别比为125.6,
男性显著高于女性。其中尤以建筑业、矿业及木材采运业、国家机关、党政及群众
团体在业人口的性别比为最高,农林牧渔业稍低。1987年1%抽样调查结果表明,
各行业性别比无根本变化,国家机关、党政和群众团体的女性人口比重虽比1982年
有一定提高,但男女比重差异仍然较大。与1982年相比,女性人口比重增加较大的
部门是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由35.70%上升到46.66%,增加10.96%;其
次是教育和文化艺术部门,增加9.17%,商业部门增加6.94%。在业人口中,各类
职业人口间的性别比差异悬殊。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性别比高
达998.7,而农林牧渔劳动者则比较低。1987年1%抽样调查结果与1982年人口普查
结果无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