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71-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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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7月8日,国务院[1971]51号文件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
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一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
策。要求各级政府把计划生育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制订计划,安排经费,建立机构,
做好避孕节育工作,从而使安徽停滞5年之久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
  1971年12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指示,卫生厅组织各地、市领导20人
到山东省烟台地区参观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经验,返回后,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在马
鞍山市召开了首次全省计划生育座谈会。
  1972年9月12日,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补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的通知》,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员由原来的15名增加到25名,吸收了省直机关
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党委或革委会负责人分
管,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单位当时没有配备专职人员,城市由街道主任、
农村由公社妇联主任和卫生院长兼做计划生育工作,从而,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
领导,有了组织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省城镇普遍展开,并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
  1973年10月8日至16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 分析
形势,交流经验,研究制度控制人口增长的规划和《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
规定》(8条)。同年10月30日, 省革命委员会在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
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报告》的同时,转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要求各地试行。这个《试行规定》,贯彻了国务院[1971]51号文件精神,提出
了“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孩子”的要求。并在1964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实行
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提倡男到有女无儿
家结婚落户;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及其孩子给予奖励等。
  1974年3月,在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组织了全省计划
生育工作大检查。参加检查的人员有:各地、市党政负责人,工、农、青、妇、商、
粮食、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领导,先进单位的代表以及省直机关的有关人员共3400
人,划成13个检查团,分别到各地、市、县的1296个厂、矿、社、镇、大队、医院、
学校、街道和直属单位进行了检查,起到很好的宣传和促进作用。
  197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974]32号文件转发了上海市和河北省关于计划
生育的报告,指出:“搞好计划生育,关键在各级党委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抓,抓得紧”。同时提出了晚、稀、少的要求。安徽省委根据
中央指示,进一步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晚、稀、少的规定。
并于1975年下达了皖字[1975]86号文件,把计划生育列为当时普及大寨县的条件
之一。要求各地在摸清情况,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按照晚、稀、少的要求,做
到把生育规定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自报互评,领导审查,落实到人。
  1977年2月,经中共安徽省委召开了全省县以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会议。 会
议提出了健全组织,搞好宣传,落实生育政策的要求,把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了
一步。9月21日,省委发出皖字(1977)32号文件, 在批转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
于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要求“各有关部门都应抓计划生育工
作”。并开始提出各级党校要办好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学习班,中学加一门节育课。
在此同时,经省委决定,重新建立了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省委、省革委会的领
导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20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省卫生厅代替,负责全
省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1978年3月26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革字(1978)50号文件, 在转发国务院《
批转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报告》的同时,要求各地把计划生育作为一件
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
做好准备。
  安徽省从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尤其是1973年之后,计划生育政策开
始确立,组织建设已经起步,各地在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年年派出小分队
深入农村开展节育手术工作。1974年8月27 日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简报》(第
12期)登载,1974年上半年,全省做计划生育手术764924例,比1973年上半年多做
20多万例,这对降低当年人口出生率和控制以后人口增长速度都有很大作用。1974
年比1973年少生205388人,1975年以后,人口出生率逐渐稳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