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新中国成立前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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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渤海史稿》载,渤海各项制度与唐制相近,唐朝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均
田制和租庸调法,二者又以户籍制度为前提,渤海国显然存在有关户籍的制度。所
谓“编户十余万”就提供了这方面的确证。编户自然是指编入户籍的民户,为国王
直接控制的户口。渤海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已经有了户籍管理制度。但是,户籍史
料记载很少,至清乾隆年间方有户口册籍。据《黑龙江通志纲要》载,黑龙江地区
“旧无册籍,自乾隆三十六年始行编审户口”。《黑龙江志稿》亦载:“黑龙江户
籍,自乾隆三十六年始行编审”。户籍编审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以此推断,黑龙江
地区户籍管理始于清代乾隆年间。清统治者将户籍分为普通籍和特别籍,规定满洲、
蒙古、汉军等户籍为特别籍,民籍为普通籍。普通籍先分为军、民、驿、灶、医、
卜、工、乐等8类,后分为军、民、匠、灶4类,又分上、中、下3等。嘉庆年间,
改匠为商,将普通籍分为民、军、商、灶4籍。清代户籍管理的基础是保甲制度,
以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正。每户给以门牌,登
记家长姓名、年龄、职业及丁口,出注所往,入稽所来;门牌均悬于各户门首;保
甲册分为循环2册,交互循环对照,先由州县官吏将循环册及门牌纸发给保正,保
正交甲长,甲长交牌长,牌长将门牌纸发给各户填写,并造牌册呈甲长,甲长合10
牌之册,汇造循环2册送保正,保正送县,由县复核后将其中1册存县,再将另1册
发还给各甲长保存应用;遇有迁移、出生、死亡、婚嫁皆由牌长随时在各门牌上添
注涂改,并告知甲长于每年的12月由保正送县,换回循环册;各州县根据保甲册,
每年编造县人口清册,呈送按察使司,由司编造总册,呈督抚(文水询《我国历史
之人口调查》,载于《统计研究》)。清代,对黑龙江地区户籍是分期进行编审
管理的,据《黑龙江历史编年》载,“1887年(清光绪十四年),清廷决定黑龙江
旗丁3年编审1次,造册上报,汉民也入户口册籍,商贩、佣工概不入籍具册”。《
黑龙江外记》卷3载,“嘉庆十三年(1818年)编审户口,齐齐哈尔旗营、站屯
9702户、48311名口,墨尔根八旗营屯1855户、7969名口,黑龙江八旗营屯4199户、
19388名口,呼兰八旗营屯1659户、11914名口”。
  民国时期的户籍管理依赖于保甲组织。1914年(民国3年),颁布《地方保卫
团条例》,规定依本团户数编列10户为1牌,置牌长1人;10牌为1甲,置甲长1人;
5甲为1保,置保董1人;各团户口由保董督同甲长、牌长按户清查列表,交由团总
缮具清册;如有外事寄居及无业游民,则另行列表注册,将报告正册呈县转报省长,
副册存团备查,各团户口清查终了时,遇有死亡、迁出及生殖、寄民等事项,随时
查明列表修正。1914年10月,黑龙江省巡按公署龙江道公署在《关于各属依照省警
厅调查户口办法事项》规定,户口查报不实及逾期不报者处以罚金,并制定了出生
呈报书、死亡呈报书、婚姻呈报书、迁移呈报书、出生登记簿、死亡登记、出入登
记簿、婚嫁登记、迁移登记簿等户籍查册式样。1915年,公布了《县治户口编查规
则》,将户口分为普通户、船户、寺庙僧道户及公共处所户等4种进行编查,并于
每年终造具户口变动表,呈转报部。据《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报告大全书》载,黑
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户籍管理皆赖于《管理户口章程》,各警察官署依本管区
域户口,随时稽查户口迁移增减,将各住户编钉门牌,以1户为1号,各钉1牌,2户
以上同居者,亦各编1号。迁出时,将该户口册抄送迁住区,住户全家或一部分人
迁徙时,将户号、户主及亲属、寄居人、雇佣者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何处
迁来或迁往何处、房屋间数、户主与房主契约之间的关系报告本管警署。住户因继
承、婚娶、雇佣及留住亲友在10日以上,口数增加时,于5日内将户号及报告者姓
名、增入人口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及来向报告本管警署。因出嫁、受雇或寄
居在外而人口减少时,于5日内将户号及报告者姓名、减去人口的姓名、年龄、籍
贯、职业及去向报告警署。住户生产子女于5日内开明户号及报告者姓名、生产者
姓名、籍贯,出生者男女、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报告警署。住户人口死亡时,于2
日内开明户号、报告者姓名、死亡者男女、姓名、年龄、籍贯、死亡之年月日时、
死亡之原因、葬期及葬所报告警署。往户人口失踪时,于失踪之日开明户号及报告
者姓名、失踪人性别、姓名、年龄、籍贯、失踪之原因、失踪的年月日报告警署。
国民政府为了整顿治安,于1929年9月18日公布了《清乡条例》,同年11月12日,
又制定了《暂行户口清查处理规程》,作为户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各省均按此执行。
据1931年《吉林滨江公安局管界全图》载,滨江地区(现哈尔滨一带)户籍管理机
构比较健全(见图7-1),并对当地户口实行逐日查报制度,对每月的户口变动都
作了详细统计,如1930年12月份迁入176户,男489人、女243人,迁出271户,男
914人、女507人,出生男11人、女3人,死亡男61人,女34人,男婚2人,女嫁1人。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户籍法》,作为管理户籍的法律性依据。
          滨江公安局户口统计逐日报告表
┌────┬──────────────────────────────┐
│数目别 │            7月1日               │
│    ├──┬───┬───┬──┬───┬──┬──┬──┬───┤
│    │甲户│ 户 │丙户 │公户│商户 │乐户│船户│庙宇│总计 │
├────┼──┼───┼───┼──┼───┼──┼──┼──┼───┤
│户数  │525 │10218 │7582 │95 │5793 │1281│72 │8  │25574 │
├─┬──┼──┼───┼───┼──┼───┼──┼──┼──┼───┤
│人│男 │2941│29072 │21775 │1675│41525 │2155│251 │73 │99467 │
│ ├──┼──┼───┼───┼──┼───┼──┼──┼──┼───┤
│ │女 │1280│16168 │9074 │192 │5882 │2670│136 │6  │35408 │
│ ├──┼──┼───┼───┼──┼───┼──┼──┼──┼───┤
│数│合计│4221│45240 │30849 │1867│47407 │4825│387 │79 │124875│
└─┴──┴──┴───┴───┴──┴───┴──┴──┴──┴───┘
注:此表原为竖表。

  1933年12月,伪满政府颁布《暂行保甲法》,制定保甲章程,严格实行户
口申报。1937年12月,伪治安部制定了《暂行户口申报规则》,使户口申报与户口
实查相结合。东北沦陷时期的户籍管理依赖于保甲组织。《龙江县保规约准则》和
《龙江县甲规约准则》规定,保长于每年6月及12月末调制各甲户口簿,在1个月内
提呈所辖署长;家长将门牌揭示于门口,牌长随时调查,甲长于每年6月及12月调
查完全部户口,并将户口簿提供给保长;发生转居、出生、死亡,寄留及其他户口
变动时,由家长报告牌长,牌长报告甲长,甲长报告保长及警察署长。伪满洲国实
行严查户口,力行征兵制度。1940年3月,伪满洲国实行《暂行户籍法要纲》,通
过户籍管理加强对人口的控制。
  1945年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户籍管理工作打开了新局面。1946年12月,
合江省政府公安处颁发了《合江省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都认真贯彻执行了
这一办法,1946年到1947年底,先后在城镇开展了户口登记工作,2市、12县建立
了户籍册,制定了户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整顿了街道门牌户号,建立了两套完整
的户口簿册,统一了户籍管理手续及管理制度,并以户口为依据实行了市民外出开
具《市民外出证明》制度。据统计,1947年底,黑龙江地区共有73个县、市在城镇
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1948年6月25日,东北公安总处根据哈尔滨、佳木斯、北安、
双城等地经验制定了《户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地区各县、市均按照这一管理
办法,在城镇开展了户籍登记工作,大部分市、县制定了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了居
民户口、工商户口、公共户口,印发了户口簿。嫩江省公安处以户籍管理为中心,
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县公安局行政股,建立健全街道户籍管理组织,选拔好户籍员。
1948年8月,大部分市、县遵照东北人员政府公安总处颁发的《户口暂行管理办法
和城镇实行居民证的规定》,进行了户口调查登记,统一下发了城镇户口簿和居民
证。
  图7-1 滨江公安局户口统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