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点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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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4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重点人口的
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把有反动身份、有犯罪行为、思想敌对、交往关系复杂、从
事反革命活动或有其他犯罪可能的分子,列为重点人口管理。1962年,公安部制定
了《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提出城市重点人口的对象,是正在监督改造的地主
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嫌疑分
子、属于反革命阶级基础的分子。全国第二次民警治安会议后,黑龙江省在有派出
所的地区先后开展了对重点人口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了重点人口档案。1957年7
月召开全省户口工作会议,提出了对重点人口的确定、列管和撤销应由县级公安局
批准;重点人口迁到县辖范围外,县公安局应及时将其全部材料通报迁住地公安机
关,以便监视管理。对农村重点人口管理,主要是在基层党支部的领导下,依靠治
保会、合作社等保卫组织和党、团员积极分子进行影响和教育。
  1979年,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试行〈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了《重点人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重点人口的范围为正在依法执行管制和
监督改造的分子、敌特嫌疑分子和反革命嫌疑分子,及有刑事犯罪的可疑分子。实
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对已在群众中暴露身份的分子,通过各种形式公开进行监督教育改造;对未暴露身
份的分子,运用各种宣传形式,不间断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掌握动态;有的以监改
为主,有的以调查控制为主,现实活动严于历史问题,对现实危害较大的分子视为
重点的重点,严密掌握,控制其活动。还建立了一系列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如重点
人口的确定与撤销需要履行呈批手续;由县公安局建立重点人口档案,档案材料由
专人保管;加强对重点人口经常性的调查工作,对群众检举、个人交代或外地转来
的材料进行及时登记,抓紧调查核实、归档。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准确
地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公安部于1985年3月12日重新
修订了《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把下列6种人列为重点人口:有反革命活动可
疑的;有刑事犯罪活动可疑的;有危害社会治安可疑的;民事纠纷激化,有行凶闹
事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
行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养不满3年
的。对重点人口的确定与撤销由公安派出所或保卫处、科管理,由所长或保卫处长、
科长审查批准,报县(市)公安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户籍民警、驻乡人民
警察和保卫干部对工作责任区的重点人口做到了及时发现、落实管理,熟悉了重点
人口的身份情况、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现实表现、别名、绰号和体貌
特征等,做到了发现得了,控制得住。黑龙江省保安部门还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实
行专门机关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严格
掌握政策,从上到下做好了对重点人口的发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