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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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死之后,其亲属要首先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到户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
死亡人口登记,并注销户口。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对城市人口死亡规定在死亡未入殓之前24小时内,由户主或家属申报,无家属或
家属不在者,由邻居向公安机关申报;暴死或死亡不明,以及因传染病死亡者,由
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出生即死亡的婴儿也要同时作出生、死亡
报告。此三项死亡,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进入80年代,有条件的地方死
亡人口必须火化,火化前须持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死亡人口的丧葬由民政部门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由人民政府发出通告,成立殡仪馆或墓地事务所,加强对
死亡人口的丧葬管理,死者的姓名、籍贯、年龄、职业和死亡日期须填入登记册,
并在墓前设立石碑或木牌,以便查考。齐齐哈尔市为了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卫生,
禁止乱埋乱葬,封闭了7处墓地,并将城市近郊自由形成的一些小块墓地迁移合并
到政府指定的远郊双合公墓,设专职人员管理。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除荒山、
顾乡墓地可继续埋葬棺材外,其它26处墓地一律封闭,停止使用。从60年代开始,
在大中城市和县城建立火葬场,提倡火葬。1961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
要求“凡在城镇附近、交通要道两侧明放棺椁的,要立即移至适当地点或公墓掩埋
起来,对于有碍观瞻的墓地要有计划地加以绿化;人口较多的市镇应在远郊地区划
定公共墓地,责成有关部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死亡人口的丧葬管理,全面推行
殡葬改革,1974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局《关于破除旧的殡葬习俗,实行火
葬和移坟深葬的报告》,提出“以城市为重点,带动广大农村,努力普及火葬,彻
底废除土葬”,要求将耕地中零散坟墓和城郊、交通要道两侧的坟墓,移到指定墓
地深葬或就地深葬;对具备火化条件的要全部火化,对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
方,要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规划墓地,推广不留坟包的深葬办法。1981年3月,
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死后一律火化”的要求。
1982年3月,省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要求全省城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都要坚持实行火化。198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
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至1985年5月,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关
            黑龙江省死亡人口丧葬管理状况
表7-8
┌──┬──┬──┬──────┬──┬───┬────┬───┬───┐
│年度│丧葬│火葬│职工人数  │运尸│火化 │全年死 │全年火│火化率│
│  │管理│场数├──┬───┤车辆│炉数 │亡人口 │化尸体│( %) │
│  │所 │(个)│合计│其中:│(台)│( 台) │( 人)  │( 具) │   │
│  │(个)│  │  │临时工│  │   │    │   │   │
│  │  │  │  │合同工│  │   │    │   │   │
├──┼──┼──┼──┼───┼──┼───┼────┼───┼───┤
│1981│62 │75 │820 │120  │105 │150  │155546 │37341 │24.0 │
│1982│66 │74 │834 │125  │110 │148  │138951 │45650 │32.9 │
│1983│65 │75 │888 │138  │114 │149  │133424 │57658 │43.2 │
│1984│66 │76 │954 │136  │115 │151  │147216 │82085 │55.8 │
│1985│66 │77 │997 │165  │108 │155  │141852 │115402│81.4 │
└──┴──┴──┴──┴───┴──┴───┴────┴───┴───┘
  注:资料来源于《黑龙江省民政年鉴》(1986年),第884页。于殡葬管理的
暂行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将全省死亡
人口的殡葬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移
风易俗,对死亡人口大多做到了火化。1985年,全省死亡人口火化率达到81.4%,
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