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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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控
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实行有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提倡晚婚晚育,要
求做到少生优生。黑龙江省对生育人口的管理,是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
计划生育部门主抓,卫生部门在计划和生育技术指导和节育手术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民政部门严把结婚登记关,司法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积极支持和配合生育
人口的管理工作。全省各地(市)、县(区)设有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街道)
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都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委会(居委会)、工厂的车间都有
负责计划生育的兼职或专职计划生育指导员,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了自上而下、统一
完整的生育管理网络。
  黑龙江省的生育管理工作是从1963年开展的。1963年4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
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特别是大城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为了鼓励晚婚和计划生
育,黑龙江省于1963年9月26日颁布了《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试行草案)》,同年12月1日,又制定了几项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大力提倡
晚婚,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为宜,最多不得超过3个,两胎之间以间隔4-5年为
好。为了解决城乡生育管理不平衡的问题,1966年2月16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向
省委呈送正式报告,提出必须在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以抓好农村生育管
理为重点,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尽快开展起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冲击,
管理机构被撤销,生育人口的管理又回到了无政府状态。
  70年代初,黑龙江省按照中央的指示,迅速恢复了对计划生育的管理。1972年
10月,恢复成立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73年8月13日,省革命委员会制定
了《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对晚婚、生育
及节育手术的待遇、福利等作了具体规定。1974年底,国务院发出32号文件,对生
育管理提出了“晚、稀、少”的要求,黑龙江省积极宣传,大力坚持,形成了以计
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1979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鼓励一对夫妻
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黑龙江省积极响应这一号召,调整组织,改革体制,加强
领导,并实行了三项责任制,即计划生育干部岗位责任制,农村社员的生产、生育
双包合同制和管理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1979年9月,黑龙江省颁发了《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少生,
提倡一对夫妻生1个孩,控制二胎,杜绝三胎及三胎以上问题的发生。同年10月,
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通知》,对有生育能力的
夫妇自愿生1个孩子,且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
,并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
  1980年10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学习和响应中共中央〈关
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通知》,要求全
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
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控制人口的增长作出积极贡献。黑龙江省于1983
年1月31日下发了《关于颁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
党委和人民政府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全党、全社会、全民族的一件大事,切实
抓好;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干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这个《规定》,
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要求各级宣传、文化、卫生医药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组织,都要把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搞好。1984年8月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
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政部门进一步加
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对生育人口的管理,主要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与经济制裁等几种管理办法。
  1.行政干预
  各级行政机构,对人口的生育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生育管理目标。黑
龙江省自70年代以来,建立了全省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制定了管理目标责任制,层
层负责、层层落实,有效地控制了全省人口的过快增长。
  2.法律监督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实行计划生育列入宪法内容,并作为一项
基本国策固定下来。黑龙江省于1983年制定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对
违法者绳之以法。
  3.经济奖惩
  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
领证之日起,领取儿童保健费5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根据生产队收入情
况,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至5元;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适当
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
女证各加发5%的退休金;对计划外生育者,无论是职工,还是社员、居民一律实
行一次性罚款最低1200元;凡三胎以上(含三胎)生育者,在接受一次性最低1200
元的罚款的同时,是职工的,降一级工资(双职工同时降双方工资),农村社员,
在孩子16周岁以内,不划给自留地、自留山;对非婚生育者一次性罚款200元,同
时每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元,直至取得结婚证书一年后为止。
  4.宣传教育
  向广大群众灌输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并使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生育政策,提
高他们对生育管理必要性的认识,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
  另外,黑龙江省在生育管理中还加强了监督,一是政治监督,每年的计划生育
工作都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对工作中的成绩加以肯定,
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提出议案,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进;二是人民群众的监
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广泛采纳
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更有利于搞好生育管理;三是检查监督,10多年来,黑龙江省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检查形式分为平时不定时的抽查和年度的大型检查,大型检查
是由省、地、县组织计划生育检查团,检查各地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四是
统计监督,黑龙江省人口统计是由公安、计划生育和统计三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户
口统计由公安部门统一部署,统一汇总,然后报统计部门。人口生育的数量、胎次、
节育、生育计划完成情况等由计划生育部门统计。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搞好10年
一次的人口普查、5年一次的1%抽样调查和每年一次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并
负责人口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公布。这种分系统、多层次的人口统计工作,使人口数
字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特点,使统计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生育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