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时期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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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加强化统治,镇压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人民的
控制和管理,其管理制度和方法沿袭了明清以来的保甲制,但又有新的发展。1924
年1月,吉林、黑龙江省施行保甲制,对人口实行保甲管理。1928年4月27日,吉林
省长公署下令,为利于人口管理,每户置门牌、户主牌两种,并在上面书写门牌号、
户主姓名、每户人数等,以便稽查;某院系某号门牌,某号住多少户等,区公所均
立门牌清册;还举行清乡,按户发给连坐甘结与联户表,每一甲由十家互相纠查,
令十家长指派各户轮流值日。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组织法,规定市区划分为区、
坊、闾、邻四级组织,以“五户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闾,设闾长;二十闾为坊,
设坊长;十坊为区,设区长。”县以下分为乡、镇,乡镇之下设闾、邻。邻、闾、
坊等均为管理人口的基层组织。黑龙江地区某些地方实行井长管理制和乡村制度,
据《克山县地方政况概要》载,每井设井长一人管理民众。1930年冬,取消井长管
理制,实行乡村制度,百户以上为乡,500户以上为镇,乡设正副乡长各1人。镇设
正副镇长各1人,全县共9镇104乡,所有乡、镇长各就所在地设立办事处,称某某
乡公所或某某镇公所,设事务员1人,辅助乡长、镇长办理公务。各乡镇公所附设
调解委员会,排解纠纷,平息讼争。1932年,国民政府在内地颁布了《编查保甲户
口条例》,规定县下设区,区下设保甲,保甲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以家长担任;
十户为甲,设甲长,十家为保,设保长,保设保长办事处,如一乡(镇)中编有三
个保以上,则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由区公所或县长指定一保长为联保主任,并置书
记一至二人。依照条例,保甲组织负有的四项责任之一就是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境
居民、监视居民言行。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日本帝国
主义对民众实行血腥镇压和奴役的管理政策,给东北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1932
年7月25日,伪满洲国协和会成立,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一面坡等地设
置地方事务局,对民众进行控制和管理。同年12月22日,伪满洲国公布《暂行保甲
制度》,对黑龙江、吉林、奉天、热河四省民众实行保甲管理。克山县于1933年11
月实行保甲制度,就全县划分为保,保分为甲,甲分为牌,牌约10户,甲约10牌;
保设保长、副保长各1人,甲设甲长、副甲长各1人,牌设牌长1人,全县共划5保、
288甲、3517牌。1933年12月22日,伪满洲国公布新《暂行保甲法》,规定居民以
10户为1牌,以村或相当于村的区域为1甲,1个警察区域为1保,实施保甲公约连坐
法,建立“自卫团”,强化法西斯统治。1934年1月17日,伪满洲国民政部公布《
暂行保甲法施行规则》,将城乡居民纳入牌、甲、保之中,实行“十家连坐”。
1934年2月3日,伪满洲国颁行《关于保甲法实施文件》,规定除新京、奉天、哈尔
滨三个特别市外,在全东北强制实施保甲管理制度,以10户为1牌,集牌为甲,集
甲为保,以1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合为1甲,以警察署管理区域内之甲合为1保。东
北沦陷后,民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民众的自由被摧残,思想受到限制,行动受干
涉,并且实行了连坐殃及池鱼的政策—10户连环保甲制度,一家人口有缺,九家收
押入狱,一家全逃,枪决其余九家家长。1936年8月8日,日本关东军发表第六次移
民计划,拟移入滨江、三江和龙江省1万户,实行植入统治。1937年,哈尔滨市实
施保甲组织管理。1937年12月1日,伪满洲国公布《市制》、《县制》、《街制》,
把伪政权的日本人次长管理制扩展到基层。1937年12月23日,伪满洲国废除《保甲
法》,公布《市、街、村自卫法》,市实行区、街管理制,设区街公所;县实行街、
村制,设街(城镇)、村(农村)公所,进一步强化统治。1939年6月7日,伪满洲
国制定《街村育成要纲》,强调街村区划要与警察区、协和区分会合作所等组织相
一致,强化了对街、村的严密监督和控制。1940年12月2日,伪满洲国制定《国民
邻保组织确定要纲》,规定城镇居民要组成班组;农村居民组成屯、牌,强化法西
斯统治。1942年12月8日,伪满州国发布《国民训》,又规定了一些国民必须遵行
的条款。1943年4月16日,伪满洲国发表《都市人口疏散紧急对策要纲》,以限制
生活必需品供给等方法,迫使龙江等省城镇居民从事农耕或筑路等工程,同时大抓
“浮浪”、“鸦片瘾者”从事各种劳役。为了加强对迁移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又于
1943年7月28日由内政部公布了《迁徙人口登记办法》,规定迁徒人口由家长报请
保甲长转报乡、镇公所登记,并由该管保甲长调查随时转报,以免遗漏;其迁徒在
三日以内或不出本乡、镇者得由该管保甲长设册登记,于月终汇报乡、镇公所备查。
1944年,日本官吏进入伪满洲国主要村屯,称“村参事官”,对村屯实行直接统治。
  1945年“八·一五”抗战胜利,黑龙江地区得到解放,建立了各级地方民主政
府,人民当家作主,恢复了人身自由,人口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轨。合江省政府于
1946年12月制定了《合江省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使人口管理有了依据。东北行政
委员会于1948年4月在发布的东公字第2号令中称:“为沟通城乡关系,发展生产,
繁荣经济,在城市,居民16岁以上,不分男女,自8月1日实行居民证,加强人口管
理。”1948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又颁布了《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实行居民证
的规定》,为黑龙江地区全面开展人口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