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古代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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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以前,黑龙江地区的古老居民分为肃慎、 貊和东胡三大族系,肃慎是最
早见于文献记载的黑龙江地区的先民。黑龙江地区的古代民族早在夏、商、周时就
臣服于中原王朝,与中原王朝保持着各种往来。在领地上,中原王朝视黑龙江地区
为自己的北方领土(《左传》,鲁昭公九年条)。在人口管理上,黑龙江地区则
效仿中原王朝的管理方法与制度。先秦以前,黑龙江地区某些地方是由各氏族部落
自行管理统辖人口的。
  汉代人口管理实行编户齐民、算赋管理的政策。汉朝统治者将世家贵族、奴婢
以外的民户编人国家的户籍,把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
地登记在户籍上,作为管理民户、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以后,
不许无故迁移,如果丢掉户籍流亡,抓到就罚作富家的奴隶。编户的齐民,要交纳
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要服徭役和兵役。汉代,黑龙江中南部地区的夫余王国
臣属于汉王朝,归玄菟郡节制。这个时期,除夫余王国的人口管理类似中原外,挹
娄、鲜卑、东沃沮诸族人口仍实行部落酋长统属的办法。夫余国为巩固奴隶制政权,
在人口管理上实行了更为严厉的政策,建立了一整套官僚和军事机构,其马加、牛
加、猪加,狗加、大使、大使者、使者等官职,概由大、小奴隶主贵族担任。全国
分成许多“邑落”(以城栅为中心的居民点),分别主属于诸加,大者主百家,小
者数十家,诸多邑落则由豪民主管。他们与属下平民(下户)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各下户皆为奴仆。夫余国在人口管理上,还规定了十分残酷的法律,即所谓“用刑
严急,杀人者死,没其家人为奴婢,窃盗一责十二。男女淫,妇人妒,皆杀之”。
每年腊月举行祭天大会时,断刑狱,解囚徒。
  三国时期,黑龙江中南部地区的夫余王国改隶于曹魏,在人口管理上仍袭汉制。
西晋时,夫余国向晋王朝入贡,并接受护东夷校尉的节制和保护。西晋统一后,颁
行户调式,包括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用荫客制三部分。户调制就是按户对人口
进行调查管理,进而征收赋税的一种制度。
  北朝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古老民族勿吉、  等与中原王朝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进朝纳贡,接受节制。这个时期,在人口管理上采取了定户籍、均田户的人口管理
办法。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说:“确定户籍,与均分田亩,是相连的事情。均
田以解决生计,定户以固定居处,所以均田定户,实为相连而不可分之事。户籍不
定,户口数目不明,政府征税,派役都无从着手;确定户籍,选出邻长、里长、党
长,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和管理”。公元486年(北魏太和十年),“里甲”制以5
家为邻,立1邻长;5邻为里,立1里长;5里为1党,立1党长。三长的职责就是检查
户口。但在这个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勿吉、豆莫娄、高句俪与室韦等部族仍然实施
人口部族内部管理的办法。
  隋朝统一全国后,黑龙江地区各部族大部分都与中原王朝建立了朝贡隶属关系。
据载,室韦人于公元593年(隋开皇十三年)恢复了对中原的朝贡。在这个时期,
人口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在畿内“以5家为保,保有
保长;保5为闾,闾4为族,皆有正”。畿外则以25家为里,百家为党,“置里正,
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查”。除此之外,还有管理500家的乡官或乡正,
不过时兴时废。乡官的职责在于编报户口及催征赋税。《隋书·裴蕴传》载,“禁
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后为刺史,
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长里正皆令流配”。
  进入唐代,唐廷在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了渤海、室韦、黑水三个都督府,以统
辖人口。这个时期,除渤海地区设立京、府、州、县,实行辖地行政管理外,黑水,
室韦诸部族仍然实行部落内部管理办法。据《文献通考·职役》记载,“唐代,县
以下设乡,乡下设里,里管百户,即以百户为里,五里即五百户为乡。每里设正一
个,选勋官六品以下或富户的白丁充当,掌查核户等”。公元7世纪时,唐渤海国
在黑龙江地区实行了租庸调制,推行检查户口的制度。“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
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记帐,三年一造户籍。户
籍均注明某户人口的年龄,并分别归入黄中丁老”。《唐令拾遗·户令》说:“如
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之人有所指引并语同保之”。渤海王国是一个呈金字塔型的
等级社会,对人口也进行分等管理。在各等级中以王族大氏的地位为最高,其次是
高门望族,再次是其它官僚、地主等庶姓阶层,以上三个等级均属于渤海的统治阶
级。在被统治阶级中,数量最多的是“编户”,即平民,他们是从事农业、手工业、
畜牧、渔猎或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承担王国的赋税、徭役和兵役;部曲的数量少于
编户,其地位也低于编户。“部曲、奴婢无姓,皆从其主”,多为贵族、高门从事
护卫、役使及其它杂务;奴婢地位最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是主人的私产,在整
个社会中属于最低层。
  辽代,黑龙江东部地区属东京道,按部族来看,东部为  族人的后裔--女
真人。辽在嫩江下游设置泰州,治所于泰来县塔子城,泰州归上京道管辖,黑龙江
西部地区归上京道泰州管辖。边远地区各族人口,则保留着部落管理组织,并设置
王府、大王府、节度使、详隐等组织,管辖诸属部。辽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女真人的
管理,把女真族中的强宗大姓数千户,移置辽阳以南,并编入辽政府的户籍之中,
称为“熟女真”。其它大部分女真人仍留居原地,生活在粟末江(今松花江)之北,
宁江州之东的白山黑水间,地方千余里,户口十余万。这部分女真人因未编人辽朝
户籍,而被称为“生女真”,生女真主要居住在今黑龙江省依兰县以下的松花江两
岸,黑龙江中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由部落酋长管理。
  金代,黑龙江地区属上京路,对人口进行分类管理。户有数种,有课役户、不
课役户、本户(女真人)、杂户(汉人及契丹人)、正户(奴婢定为良者)、监户
(没入官良人隶官监藉者)、官户(奴婢太府监者)、奴婢户、二税户(谓以良民
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金史·食货志》载:“男女二岁以下为
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
不为古。户主推其长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令民以五家为保,
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之贯旧以五家为保,恐从易为计而难觉察,遂令从
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对女真人的管理,则多为猛安谋克户制。
  元代,黑龙江地区是元朝版图的一部分。元代的人口管理,采取里制和社制两
种管理制度。以4家为邻,5邻为保,百家为里,里设里长。里长的职责之一就是管
理人口。公元1270年(至元七年),元朝政府规定50家为1社,以年高、通晓农事、
兼有丁者为社长。通过“社”监视居民,禁止农民集会结社,并向农民宣传服从蒙
古族人统治。除把所属人户分为民户、冶金户、打捕户、匠户、丝线颜色户外,还
划分了站户和军户,反映了元朝封建帝国的人口管理特征。元世祖时,将人分为四
等,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元朝在黑龙江地区设有路、府、所等组织,加强对女真人、
蒙古人的控制和管理。1283年(至元二十年),以女真之地,置海西辽东提刑按察
司,统治女真水达达部。海西辽东道为元代海西女真的居住区域,即今松花江中游
和嫩江中下游呼兰河、阿什河流域一带。
  明代,在黑龙江地区设立了奴儿干都司,下辖408个卫所、7城站、1寨,对黑
龙江地区实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黑龙江地区各卫、所是建立在原有氏族、部
落基础上的,明政府任命他们的酋长担任督都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级官员,管
理各族人民,统治整个黑龙江流域。按照明朝政府规定,奴儿干都司境内各族人民
必须承担纳税、从征和戍守的义务,听从征调,闻令即从,不得违期。明政府通过
户口调查,编制黄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及产业情况。平时人口的增减、产
业的变迁都要呈报政府,登人黄册备案,每年由政府审定一次。公元1381年(明洪
武十四年),诏令天下编制《赋役黄册》,以110户为1里,推丁粮具多者10户为长,
百户为10甲、甲辖10人。岁役里长1人,甲首1人,懂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
寡为序,十年一周,曰排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里后为畸零。僧道给废碟,
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零。户分三等,曰民、曰军、曰匠。“人户以籍为
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
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
侨于外者附籍。朝迁所移民曰移徒”。公元1387年(明洪武二十年),明朝政府又
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制成
册。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和管理,限制人民的迁徙,而隐匿户口
的情况也相对减少了。明朝政府在调查户口的基础上,又施行了里甲制和关津制。
里甲制是以110户为1里,1里分为10甲,里设里长,甲设甲长,里甲内的人民都要
互相担保,不得隐藏户口,亦不得任意流徒。“关津制”是在“冲要去处”分设巡
检司,盘查行人,没有政府颁发的路条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论。宣户逃者,
发边充军。正统元年元月,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册。正统八年,令逃军、逃
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凡逃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所在里长管辖。“
里甲制”和“关津制”把人民牢牢地束缚在一个地方,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
国家的统治,不能离开乡土半步。此外,还有10家牌,由10家轮流管理各家之事,
不设固定的负责人,由10家共同负责。每家各置1牌,备写姓名、籍贯及人丁之数,
有无寄住、暂住之人,揭于各户门首,以备查考,编10家为1牌,开列各户姓名,
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查动静,倘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查理。
  满清政权建立后,改变了明廷在黑龙江地区实行的卫所制度,仍以原来的血缘
氏族和地域村寨为基础,建立八旗制和姓长、屯长制,对黑龙江地区各民族实行严
密、有效的管辖。清初,在黑龙江地区设宁古塔(今宁安)将军加强对居民的管理,
其管理方法依地区不同有别:在西部地区,主要实行编旗设佐之制,即“八旗制”,
将满族和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等族编入八
旗,设旗官治理,将居民分编为若干队伍,设佐领(即牛录章京)作为管理之官,
掌管人口;对居住在西部地区的蒙古诸部,在重新调整或分封领主世袭领地的基础
上,也参照满州八旗制建立盟旗制;在东部地区,则主要实行编民户制度,将居住
在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一带未编入八旗的居民称为“边民”,编入户籍,以村屯
或氏族为单位,各设姓长(族长)和屯长分户管理,以乡、姓为单位,设乡长(噶
珊达)、姓长(喀喇达)统辖之。1640年(清崇德五年),东海虎尔哈留住地的
1635人,被编为民户。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也将各族边民编入户籍。清朝还创设
了保甲组织,公元1644年(清顺治元年)规定,县城乡立1牌长,10牌立1甲长,10
甲立1保长。1646年(清顺治三年),诏天下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及逃亡故绝者
免入丁册,始定三年编审一次,继改为五年,后改为一年一次;编审事宜一律责成
州县官员办理;城内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里各有长,造册递呈州县,上报
布政司;民60岁以上从册中剔除,16岁以上增补入丁册,初步有了职业、性别、年
龄等项目。1658年(清顺治十五年),清廷规定挟仇诬告流放宁古塔。1664年(清
康熙三年),清廷下令严禁私自买赎流入宁古塔等处的叛逆家属,凡私自卖盐赎者
系官,交部革职;系旗人,交刑部枷号两个月,鞭打100;系民人,杖打100,流放
3000里,原人并钱交官,将流放处专管官及拔什库等,一并从重论处。1673年(清
康熙十二年),有4700余丁的赫哲族居民在宁古塔被编为40佐领,称新满州。据统
计,康熙年间在宁古塔、三姓等地,由赫哲和库雅喇编的新满洲共计85个佐领,其
中宁古塔、三姓有44个佐领。对居住在黑龙江地区西部的蒙古科尔沁部,清政府在
重新调整或分封封建领主牧地的基础上,也参照满洲八旗制,建立了盟旗制。1683
年(清康熙二十二年)10月,清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设将军,黑龙江将军为黑龙江地
区最高军政长官,统领官兵,镇守一方,其职权与中央各部并列,不相统属,直接
对皇帝负责。自将军以下,分设副都统、副都统总管、协领、副总管、佐领、防御、
骁骑校等八旗官员,管理满洲、汉军、索伦、达斡尔、鄂伦春、锡伯、巴尔虎等各
族旗户和未编入旗籍的边民。因黑龙江城、宁古塔等处流人中逃者甚众,清廷又于
1702年(清康熙四十一年),指令黑龙江城、宁古塔方面严加管束、查察,将发遣
人数每月查明报刑部,至年终勘对。如逃走1人,其主人为官者扣俸3月,平民便责;
逃走多者,按人数加罪,该管将军至各级官员分别降罚;逃犯拒捕者即行正法;因
防守不严而致罪人逃脱者,官员降二级调用,兵丁枷号1月,永著为令。1708年(
清康熙四十七年),每户设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口于其上,外迁则注明所往,
迁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准确不许客留。10户设1牌头,10牌设1甲头,
10里设1保长。若村庄居民不满法定人数,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察,有事互
相救应,寺观僧亦同。客店另立簿,书写宾客姓名、行李、牲口及往来何处,以备
稽查。康熙时,还实行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人口管理政策,使人口大量增
加。1741年(清乾隆六年),清廷下令对吉林等地及松花江、乌苏里、长白山等处
相通之水旱道路进一步严行查禁,不许流民流入。1741年(清乾隆六年),清政府
下令检查宁古塔等处居民,凡已入永吉州籍贯并有产业者,按亩编入保甲,设甲长、
保正,书10家外牌,以便备查;其余未入籍的单丁,不许在山谷一带居住,并查明
其原籍、年貌,5人书1名牌互保,其中如有1人偷挖人参、私卖皮貂、擅垦地亩、
陷匿熟田及赌博滋事者,罪及4家。严禁牌内无名人在当地居住,如有客留者,对
甲长、保正重惩,并将拿获之人枷责,递解回籍。1742年(清乾隆七年),清廷决
定黑龙江城内(瑗珲城)贸易民人分隶于八旗查辖,初到后问明居址,令5人互结
注册,贸易完毕促其回返,由管官月报;如有违法,议处管官;其久居住有家室而
非贸易者,分别注册,回者给票,否则量给限期;此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
典买旗屋、私垦、租旗地及散处地外村庄者,一并禁止;凡外来贸易者,俱呈报地
方官给票,至边口、关口查验后方准来住;黑龙江索伦交纳官貂后仍有余貂者,俱
钤给听卖,未钤者买卖俱罪;口原籍之民人,勒限3年。1742年(清乾隆七年),
清廷规定遣犯妻子须根据情况分别对待,凡发遣黑龙江、宁古塔当差之犯,同佥妻
子者,同本犯羁管,妻女子孙系情愿随同者,于佥解文内注明,免监行羁管;赏旗
为奴人犯的子孙前去探视,须到主管衙门报名,写明回期,给票放行;如旗主刁难
计留,按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例对待,治以罪。1750年(清乾隆十五年),清廷重
申禁止流民来东北,同时要求在宁古塔等地从事工商佣作的三四万流民,如情愿入
籍纳粮、纳丁者,准其入籍,就地安插。鉴于当地流民多借旗人之名,额外开荒,
旗人亦借以广取租利,巧为庇护,清廷令将军新柱等彻底清查。1750年(清乾隆十
五年),清廷禁止蒙古人与汉人通婚。1750年,三姓副都统衙门管下的黑龙江下游、
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各族户数已达2300户,56个姓,村屯遍布于
黑龙江流域、乌苏里江以东至库页岛的广大地区,各村屯“有警则声气相通,安常
则渔猎得所”。这种民族与村寨相结合的基层政权的建立,加上清政府在黑龙江地
区居民中进行编户,巩固了对边疆地区的统治。顺治年间,驻防在宁古塔的梅勒章
京(副都统)沙尔虎达以氏族为单位,开始对黑龙江东部枯儿凯(虎尔哈)使狗地
方的居民,编设佐领。1752年(清乾隆十七年),清廷下令将重利放债、扰害旗人
生计的无赖发遣拉林、阿勒楚喀种地,如仍不改悔,则发往黑龙江城给索伦人为奴,
所放债款则分贮各旗供赏赈之用。1754年(清乾隆十九年),乾隆视察东北,下令
自山海关以外及宁古塔等处官吏民人等,除十恶死罪外,其余已结、未结死罪者俱
减等发落,军流以下,悉予减免。1757年(清乾隆二十二年),对保甲人口管理办
法更定为15条,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3年更代,保长1年更代;凡甲内有盗窃、
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各色敛财聚
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
给;绅士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
住及官兵雇佣人役,均另编牌册报名;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
等,如有偷窃、为匪,及陷匿逃人者,责令查报;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有产业者,
与土著一律顺编;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山民棚民,按户编册,
地方并保甲结报。1770年(清乾隆三十五年),清廷下令推行保甲法,对贸易人和
流入的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1806年(清嘉庆十一年),清廷对流入郭尔罗斯(分
为郭尔罗斯前旗、后旗,郭尔罗斯后旗即今黑龙江省的肇东、肇源、肇州三市、县
之地),开荒的流民7000余口,决定不驱逐。清代还实行了检查住户制度,公馆民
户、商铺、客栈及各项住处一律实行检查,检查员挨查住户,住户、官绅、公馆每
日检查一次,民户及各闹铺每日检查一次,客栈、娼寮及苦力住处一日检查二次,
各户有患病者无论患何病症,检查员到时各户须据实报告,如有隐瞒讳不报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