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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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统计调查,是区别于统计报表而直接获取统计资料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是
对统计报表内容的补充,也是生育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80年代以来,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专项统计调查,为全省制定人口政策、编制人口计划、提高计划
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一)1981年生育统计失真问题调查
1982年,全省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发现1981年人口出生数比公安部门年度报表多
出21万人,在同一年度里差了这么多的人数,暴露出入口统计方面的问题。为了查
找统计人数失真的原因,1982年9月初, 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与绥化地区计划生育办
公室深入兰西县红光公社3个生产大队进行了调查, 查明了人口数字失真的主要原
因有3点:1.统计口径不一致。人口普查是以人在(或不在)本地1年以上者,不论
户口情况,本人及其当年出生的婴儿一律在(或不在)本地申报;而统计年报则无
论人在与否,一律以户口所在地进行统计。2.瞒报出生人数现象严重。生产队和大
队干部怕突破上级下达的生育指标,有意识地少报出生人数,群众不主动申报出生
人口,基层干部也不认真追查。3.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工作马虎,出生登记不准确,
造成了出生漏统。
(二)1‰人口生育率调查
1982年,全省进行了1‰人口生育率调查, 填补了黑龙江省婚育史料的空白,
提供了有价值的数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2年7月在全国28个省、市、 自治
区1‰人口中进行了妇女生育率的抽样调查,黑龙江省是重点抽样调查的省份之一。
在这次全国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工作中,黑龙江省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 受到
了国家奖励。
全省抽样调查情况表明,在生育胎次分布上,一胎率上升,多胎率下降,计划
生育工作已见成效。从1970年、1977年、1980年、1981年的数据看,全省1 胎率分
别为26.7%、33%、45.3%、47.3%;多胎率分别为54.3%、42%、24.7%、22.2
%,其中城市1胎率为30.7%、37.5%、65.1%、75.2%;多胎率为49.1%、36. 8
%、9.5%、4.3%。平均初婚年龄提高,晚婚率上升,晚婚工作已见成效。调查表
明,平均初婚年龄30年代为17.01岁,40年代为17.66岁,50年代为18.16岁,60 年
代为18.93岁,70年代为20.64岁,80年代21.8岁,平均每10年增加近一岁,其中城
市增加幅度略大于农村。晚婚率(即23周岁以上初婚人数占总初婚人数的百分比),
30年代为1.6%、40年代为3.6%、50年代为5.2%、60年代为10.3%、70年代为23
.8%、80年代为39.8%,其中城市好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大有加强的必要。1982
年,全省出生52.5万人中,仅有24.8万人生育第一胎(按一胎率47.3%计算),而
11.6万人仍然是多胎生育(按多胎率22.2%计算),1981年晚婚率达到39.8%,说
明还有半数以上的人口尚未实行晚婚。
(三)百万人口典型调查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5年4月至10月, 在全省
部分县、市进行了完善生育政策的典型调查,调查时点为1984年12月31日 24 时。
1985年6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4453名调查员,本着在全省地域、经济、 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有代表意义的原则,选定富裕县、黑河市的全部总人口以及
双城、阿城、肇东、克山、桦南、宁安、塔河、嘉荫、逊克等11个市县、116 个乡
镇、852个村、组的20%人口,总计百万人口, 对人口发展和育龄妇女生育状况进
行调查。先后经历了制定方案、组织队伍、业务培训、入户调查和县级、省级汇总
等阶段,历时7个月,于1985年10月24日完成了调查任务。
这次调查,主要是对常住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等项指标,即15至49岁育龄
妇女的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婚姻、初婚和初育时间、节育情况、现有子女、
超生罚款、再婚子女等13个项目,采取挨门逐户、逐人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通过
调查,获得了如下数据:①1984年末总人口分年龄、分性别构成,以及自然变动、
机械变动情况;②1984年末女性民族人口状况;③1984年末育龄妇女的文化、职业、
婚姻以及初婚、初育、节育状况,独生子女状况;④育龄妇女在1984年末与1979年
末现有家庭存活子女的数据;⑤再婚夫妇1980年4月1日以来生育状况;⑥1980年以
来生育政策执行情况;⑦1979年以来超生罚款情况。获得了3915个指标和10万个数
据。这是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战线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