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计划生育时期(1963-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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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自然灾害过后,经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迅速好转,1962
年人口开始补偿性增长。1963年,全省出生870880人,出生率为45.16‰, 自然增
长率竟达36.5‰,成为历史最高峰。为了使人口自然增长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
根据全省人口自然增长及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情况,省委、省人委制定了全省人口发
展10年规划。力争在3年调整期间,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20‰以下, 农村降
到25‰以下;在第3个五年计划期间,再把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5‰以下, 农
村降到20‰以下;在第4个五年计划期间,城市降到10‰以下,农村降到15‰以下。
为了实现上述人口控制目标,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9月26 日制定了《关于
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发全省各地实行。计划生育工
作开始在全省推行。
1963-1966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人口出生率出现下降趋势。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出生率差距也较大,多数地方偏高。1965
年,出生率在50‰以上的有10个市、县,其中4个市区高达60‰以上, 七台河特区
为65.2‰,鹤岗市为64.30‰,比1964年上升了7.6个千分点,双鸭山市为63.9‰,
比1964年上升了6.2个千分点;出生率在40-50‰的有30个市、县,在30-40 ‰的有
33个市、县,降到30‰以下的只有哈尔滨市为26.5‰。

黑龙江省人口出生、死亡与自然增长状况
表6-5
┌──┬────┬────┬───┬────┬───┬────┐
│年度│总人口数│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然增长│
│ │(万人)│(万人)│(‰)│(万人)│(‰)│率(‰)│
├──┼────┼────┼───┼────┼───┼────┤
│1963│1972 │87.1 │45.06 │16.5 │8.56 │36.50 │
│1964│2053 │85.8 │42.47 │23.2 │11.47 │31.00 │
│1965│2134 │84.5 │40.38 │16.8 │8.00 │32.38 │
│1966│2189 │74.2 │34.31 │15.8 │7.36 │26.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