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计划生育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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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也在《黑龙江省提倡
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中作了明确规定:对在开展计划生育的
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药品供应和科学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以奖励。
市、县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省每年进行一次奖励。1963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
人委在《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
报告》中规定:动员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个人开业的助产士,积极开展计划生育
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成绩显著者,卫生部门应给予奖励,必要时还可用卫生事业费
给予适当补助。1979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对认真推行晚
婚、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科学技术人员、赤
脚医生、积极分子,授予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给予物质奖
励。对万例节育手术无事故的医务人员及单位,给予表扬和物资奖励或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