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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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给予表扬和奖励。
1.颁发《独生子女证》
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
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县和城市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发证单位。《独生子女证》
由省统一编制并加盖县或区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后生效。驻在各县、区的中直、
省直、地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农场、林业、铁路、煤矿等系统,
均由县或区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家庭发生
变化时由夫妇所在单位和生产队收回《独生子女证》,并退交县、区计划生育办公
室。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愿生1个孩子,已采取了可靠节育措施, 保证不再生育者
发给《独生子女证》,并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在发证范围中规定: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并凭证领取儿童抚育费奖金。
①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愿只生1个孩子,并采取了节育措施, 包括因骨盆狭窄而剖
腹产、宫外孕、习惯性流产、身体患严重疾病等原因,保证不再生育者。②有生育
能力的夫妇,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孩子死亡后只剩1个, 保证不再生育者。
③患不孕症的夫妇抱养或过继1个孩子或恢复了生育能力, 怀孕做了人工流产或生
育后孩子死亡,保证不再生育者。④《规定》下达前的再婚夫妇,双方原各有1 个
孩子,其中1方离婚后孩子没有带来(指判给他方, 不包括离婚后将孩子送给别人
或交别人代养的),再婚后没有生育并保证不再生育者。⑤《规定》下达前离婚、
丧偶的育龄夫妇未再婚,只有1个孩子并且孩子年龄在14周岁以下者。 ③早婚早育
只有1个孩子,经过教育处理,采取了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 夫妇均已达到
晚婚年龄者。
(2)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但不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 ①
虽有生育能力,夫妇只生1个孩子,并采取了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 但孩子
已超过14周岁,所在单位可酌情发给1次性奖金。 ②《规定》下达前夫妇没有生育
能力,抱养或过继1个孩子的。③只生育1个孩子后,因夫妇患有生殖器疾病不能再
生育的。
(3)下列人员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也不发给抚育费奖金, 不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①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②夫妇离婚前生两个孩子各带1 个的。
③已有两个孩子送给或过继给别人1个,身边只有1个孩子的。④夫妇双方或一方为
再婚,婚前已有1个孩子,不论是否与孩子同居,再生1个孩子的。⑤《规定》下达
后抱养或过继1个孩子的。

2.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下列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工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要求:全
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每年年终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30至40元,农村
社员奖励工分300至400分。发给时间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时起到孩子满 14 周岁止。
1979年,在《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夫妇终身只生1 个孩子的,
要给予奖励。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现有1个孩子决心不再生育的, 经过单位核实
后,由男方单位(如男方无固定职业,则由女方单位)每年年终发给儿童保健奖励
40到60元。郊区社员奖励,可参照城市职工标准执行。发给时间从夫妇双方决心不
再生育的当年开始至孩子满14周岁止。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
还指出,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日起,城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 5
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父母双方单位各发2元5角,一方没有工作的,由有工作
的一方发给5元。农村根据生产队收入情况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至5元, 可在秋收
分配时一次发给(贫困队由国家补助50%)。1985年,在《关于下达1984年度农村
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中规定:1984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均为一次性补助,
列1985年地方预算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要求基层发放时,采用现金形式发
给独生子女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抵还欠(借)款。对市县应负担部分的资
金,各市、县要积极筹备,做好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实行社会保险。 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终身只生一
个孩子的,年老退休时,男女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
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当地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外,
每月补助生活费3至5元。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商业局、省劳动局、省卫生局、省计
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
规定〉的通知》中又补充规定,对有生育能力而终身只生1 个孩子的全民所有制男
女职工在年老退休时,除按国家规定应领的退休费外,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 %的退
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1983年,《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
各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 或有生育能力而采取措施终身
不育者,年老退休时,可加发10%的退休金。
(3)其他待遇。一是加强对独生子女予以优待。1979年规定, 对有生育能力
的夫妇,自愿生1个孩子,已采取了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 按国家计划
招工和招考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农村在选派社员参加工、
副业生产及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好的社员。城市住房分配和
农村建房所需住宅基地、材料、劳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和实行
晚婚的家庭。1个孩子和多子女的家庭住宅面积应该相同, 还规定孩子多不能做为
增加居住面积和住宅基地的条件。对农村只生1个孩子就落实了可靠节育措施, 保
证不再生育的,其小孩口粮按成人基本口粮定量分配。为了培养好后代,确保生育
少、养得好,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对实行晚婚并只生1个孩子的, 婴儿可
凭《独生子女光荣证》优先人托、入园。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卫生部门可凭《独
生子女光荣证》给独生子女优先医疗、用药、防病、住院治疗等照顾。儿童医院和
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儿科应单设“独生子女门诊”,配备有经验的医生出应诊。1979
年,在《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城市分配住房和郊区分配住宅基地,
对只生1个孩子的家庭一律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城市分配住房时,凡1974年4月 1
日以来超胎生育的子女,均不计算在分房人口之内;对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 在同
等条件下,要优先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住房。郊区社员,在1974年4月1日以来超胎
生育的子女一律不再增加住宅基地和自留地;对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社员家庭, 按
两个孩子标准分配住宅基地和自留地。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中对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分配住房、自留地、自留山时,
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独生子女按成人分口粮。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就医、
招工、安排固定工、副业活计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父
母是社员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时,由生产队给予“五保户”待遇。
二是减免节育手术及其他费用。1963年9月28日, 在制定的《黑龙江省提倡晚
婚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中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男
女职工,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时,其诊疗费和手术费由公费医疗
费或企业医药费内报销。凡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群众,施行放置节育环、
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时,减收手术费。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其所需诊疗、手术、
住院费等,经街道、公社批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1964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民
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的实施细则》,规定了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
各种费用开支。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
庭施行男、女节育手术,所需挂号费、检查费(包括术后检查)、化验费、医药费、
透视费、住院费和手术费(包括术前准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领报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
中开支;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军
队中的官兵、职员、工人和随军家属等的上述费用,在国防费中开支。②社会救济
的困难户,施行节育手术所需路费、伙食费,经人民公社批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
助。③医疗保健机构对职工、群众施行节育手术免收的各项费用,实行内部转帐的
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和企业职工及企业正式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原来
医药费领报关系和企业记帐关系,分别向有关单位结算;对群众免收的费用,医疗
单位应详留清单(如姓名、职业、住址、术别、金额等),按月到卫生局(科)结
算。1973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
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对落实节育措施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有
关待遇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1)凡施行结扎输卵管、输精管、放取节育环、 人
工流产手术时,所需费用一律免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均在企业医疗卫生补助费或本单位经费中
开支;军队的军人、职工、工人和随军家属,在国防医疗费中开支;除以上各类人
员外的城乡居民,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2)社会救济的困难户, 施行节育手
术所需路费、伙食费,由人民公社上报民政部门给予补助。(3 )做节育手术引起
并发症或发生事故,其医疗费,凡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均按公费医疗处理;
企业职工及其正式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企业医疗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城乡居
民群众,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1978年2月27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
财政局、省卫生局在《关于转发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财政部、卫生部〈关于
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根据我省的具
体情况,对落实节育措施的费用、待遇等问题做了如下补充规定:(1 )集体所有
制企业(包括街道办的“五七”厂、家属工厂)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
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现行劳保待遇规定执行,享受劳保待
遇的由企业开支,不享受劳保待遇的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2 )城镇居民、
农村社员因做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疾病,经县以上节育手术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后,其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3)跨市、县、 旗做节育手术的费用,
社会、居民由手术所在地给予报销,职工回原单位报销。1979年,在《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施行节育手术者,其手术所需费用一律免收。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在公费医疗费内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在
劳保医疗费中开支;军队的军人、职工和随军家属,在国防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
合同工、季节工由雇用单位负责开支;除上述各类人员外,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社
员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经县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者,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给予治疗。企
业、事业、行政和集体单位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要经单位批
准才能去上级医院会诊治疗。其路费、宿费,按县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组的证明
材料,由所在单位和生产队给予报销。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进
一步完善了对落实节育措施者的相应待遇,凡施行节育手术者,所需挂号、检查、
化验、住院、治疗等全部费用和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并发症的全部医疗费,对
个人免收。经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全民所
有制职工按照公伤处理,集体所有制职工和农村社员由单位和社、队给予适当照顾。
三是给予一定的假期优待。1963年9月28 日制定的《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计划
生育的几项规定》中规定:在女职工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男女职工施行绝
育手术的,均按公假待遇,假期由医院确定。社员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绝
育手术的,应根据医院确定的假期,向生产队请假,生产队在安排劳动时要给以适
当照顾。凡男女职工施行节育、绝育手术,经医生证明,放置节育环可准予休假 3
天,人工流产可准予休假14天,非产后输卵管结扎手术和人工流产兼作输卵管结扎
手术可准予休假20天,结扎输精管可按照不同工种与劳动强度休假3至7天。体息期
间,工资照发。1973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革委员会在《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
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中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男女职工(
包括临时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街道办的“五七”工厂的职工,在施行节育手
术规定的休息期内,按公假待遇,工资照发。具体假期,按1973年卫生部关于《各
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执行。即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放置节育环休息2天,重
体力劳动者在上环后一周内不做重劳动,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 人工流产休息
14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单纯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产后续扎输卵管按
产假另加7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农村人民公社参加集体劳
动的社员做节育手术假期待遇,依此规定,按季节标准分,给予记工分。女方做节
育手术,需要男方照顾的,可酌情给3至5天护理假,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需经
大队革委会批准,酌情记3至5天工分。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落
实节育措施做了如下优待规定:(1)施行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 分别给予以
下假期:①放置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 在术后一周内不做
重劳动;②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
息21天;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⑥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⑦人工流产
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⑧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⑨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
卵管休息51天;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
延长休息时间时,由医生决定。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①放置节育环,自手
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劳动;②正常取节育环, 当
日休息1天;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⑤人工流产休息
14天;⑥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⑦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⑧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⑨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⑩产后结扎
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
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假期内工资、工分及其它待遇。1973年8月13日, 省革命委员会在《黑龙江省
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中规定:1.凡做人工流产
和输卵管结扎手术者,对吃国家供应粮的城乡非农业人口,凭医疗单位的诊断书,
于手术当月在本人口粮定量内,除按当地正常的细粮供应标准供应外,另照顾细粮
10斤,补助食油1斤,鸡蛋5斤(或肉2斤)。 对吃自产粮和国家供应食油的农村社
员,凭医疗单位诊断书,于当日补助食油半斤,细粮由生产队自行调剂。2.职工做
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但不构成事故者,在治疗或疗养期的工资待遇,按照病假期
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如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从单位福利费
中酌情给予困难补助;已构成事故者,按照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3.城乡
居民群众由于做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或发生事故,致使生活困难者,家居农村的应
从其所属大队生产队的公益金中酌情给予补助,如在公益金中开支有困难时,可申
请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酌情给予救济。家居城镇的按一般社会救济户的标准,
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给予临时或定期救济。1979年,《黑龙
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规定:1.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期间属国家和
集体单位职工的,其工资照发。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休息期间,其工资由雇用
单位发给;农村参加劳动的社员,休息期间由所在生产队按季节标准工分照记。不
影响全勤评奖。2.对实行计划生育而引起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非法同居者除外)。补助费由职工、社员所在单位(队)支付。3.经县和县以上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不能坚持工作者,治疗期间
工资照发,工分照记;对虽构不成事故,但已造成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者,工
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到退休时为止;构成事故的按公伤待遇。农村常年参加劳动的
社员,由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或事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同性别的中等劳力标准
记取工分或按五保户给予本人待遇。4.凡做人工流产和输卵管结扎手术者,对吃国
家供应粮的城乡非农业人口,凭医疗单位的诊断书,于手术当月在本人口粮定量内,
除按当地正常的细粮供应标准供应外,另照顾细粮10斤,补助食油1斤,鸡蛋5斤(
或肉2斤);对吃自产粮的农村社员,凭医疗单位诊断书, 由生产队自行调剂细粮
和食油。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
扎手术,所在单位在福利费中适当给予营养补助,最高不超过千元,并给男方护理
假3至7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生意见适当延长假期。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
或给其他形式的补贴。凡做人工流产和输卵管结扎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诊断书,在
当月本人口粮定量内照顾细粮10斤(吃自产粮的由生产队调剂),补助食油1 斤,
鸡蛋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