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晚婚、晚育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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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夫妇,在住房、补助、医疗、产假等方面给
予照顾。
1963年,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在《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目前我省计划生
育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为了树立晚婚风气,各方面应给予支
持,在解决新婚夫妇住房时,应优先照顾推迟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为了有利于提
倡晚婚和计划生育,对生活困难职工的补助,应按照1963年6月16 日国务院批转劳
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执
行;对结婚、生育棉布和絮棉的补助,应暂按照1963年11月28日省商业厅《关于结
婚、生育补助棉布和絮棉规定的通知》执行。
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
育的几项规定〉(策试行草案)的通知》中规定,对响应晚婚号召的男女青年,给
予大力支持和表扬,并适当解决住房问题。各地托儿组织办理入托手续和医疗保健
部门治病用药,应优先照顾晚婚和生两个孩子的女职工。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
生育暂行规定》指出,各部门在提干、评工资、晋级和培养党、团积极分子时,应
把响应党的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号召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评比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坚持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者。
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对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而结婚的
初婚青年,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和奖励,延长婚假两周。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
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但产假最长不得超
过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调资、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