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节育手术后遗症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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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对确诊为节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患者及
不孕症患者作出了政策性规定。
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
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中规定,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患有不孕症者
给予治疗。对已绝育者,如因子女死亡等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吻合术者,持有单
位、街道、大队的证明,可以施行。1978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局在《关
于转发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的联合
通知》中规定,对节育手术中(包括中期妊娠引产)发生的并发症、后遗症和死亡
事故的性质,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否则无
效。会诊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对。1979年,黑龙江省卫生局在《关于
健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及其工作任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对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医疗纠纷和后遗症的鉴定问题,实行逐级转诊,按区划分工负责制的办
法进行。同年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县和县以上计划生
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者,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给
予治疗。企业、事业、行政和集体单位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
要经单位批准才能在上级医院会诊、治疗;经县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
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不能坚持工作者,其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对
虽不构成事故,但已造成终身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直
到退休时止,构成事故的按公伤待遇。农村常年参加劳动的社员,由于节育手术并
发症或事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同性别的中等劳力标准记取工分或按五保户待
遇。
1981-1985年,黑龙江省关于节育手术并发症、 后遗症的技术政策日趋完善。
1982年,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中
规定,认真处理并发症患者,保证手术者的健康。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对节育手术并
发症患者要积极进行治疗,在看病、用药、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定期组织
会诊鉴定,使他们早日恢复健康。技术鉴定工作政策性很强,要严肃认真对待,就
地解决。到省进行鉴定的,一定要持县、市、地级介绍信和技术鉴定资料,以便做
出正确的鉴定意见。认真执行节育重大手术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凡对摘除重要脏器、
死亡事故要在7天内报告省卫生厅妇幼处。同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在下发《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管理方案(试行)》中规定:
1.积极预防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的发生。(1)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安全第一、
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严格的技术责任制。做到3个“一定”和4个“坚持”,即一
定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操作常规;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的科学态度;一定
要确保手术者的安全和健康,小手术当做大手术做,万例手术当作第一例手术做。
坚持术前全身体格检查,切实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坚持严密消毒和无菌操作,不
论在什么地方手术,都要创造适应于开展手术的环境;坚持术中操作稳、准、轻、
细,不图快,不单纯追求“小切口”、“一刀切”,不同时兼做有菌手术:坚持术
后观察和随访,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努力做好药品、器械、血液、 氧气、
水、电等供应和管理,要与有关科室团结协作,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顺利
开展。
2.认真处理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鉴定。(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组要有专人负责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要逐个
进行登记、复查和鉴定,并形成完整材料存档备案。(2 )对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
症的鉴定,要由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吸取有关科室医师参加。(3 )在
讨论鉴定时,要严肃认真,廉洁公正,对死亡案例进行尸体解剖,提高鉴定的科学
性和准确性,就地结案。如本人或家属不服,又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可进行复议。(
4)对确因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做出正确结论的, 可报请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组协助鉴定。上一级技术指导组有权、有责对下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节育
手术事故、并发症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和提出改正意见。
3.加强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治疗工作。(1 )对确属节育手术并发症者,
各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医疗、保健部门要给予积极治疗,在住院、看病和用药上给
予照顾,使其早日恢复健康。(2)在节育并发症病人治疗期间,要进行会诊检查,
提出进一步治疗意见。(3)对不属节育手术并发症者,要把检查、 诊断结果如实
告诉本人,讲清科学道理,解除思想顾虑。
1983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印发的《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
育手术事故、并发症鉴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因节育手术诱发了其
他疾病,均称节育手术并发症。
1.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范围。(1)术时及近期并发症。①脏器损伤, 节育手
术造成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裂伤、卵巢、肠管、肠系膜、膀恍等损伤者或形成肠
瘘者。脏器损伤未及时处理而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感染、败血症者。②感染。
原无生殖系统炎症(宫颈炎除外),于节育手术一周内出现腹壁创口、盆腔或全身
感染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者。③出血。节育手术引起出血量超过400m1 以
上或引起失血性休克者,包括外出血、内出血、腹壁血肿或阔韧带血肿等。④栓塞。
吸刮术引起的空气栓塞,钳夹术或中期引产术引起的羊水栓塞以及继之产生的Dic、
急性肾功能衰竭等。⑤节育手术意外造成的异物遗留腹腔、麻醉意外、药物过敏、
误用药物等。⑥人流术造成的不全流产,引产术造成的胎盘残留者及漏吸、漏刮者。
(2)远期并发症。①刮宫引起的宫腔粘连或宫颈粘连者。 ②节育手术引起的近期
感染,继之出现慢性附件炎、慢性盆腔炎或腹壁炎性肿块者。③节育手术引起的近
期感染,继之出现肠粘连、附件粘连并引起盆腔静脉血张症和大网膜综合症者。④
绝育手术后和放宫内节育器期间出现宫外孕者(不含已脱环后怀孕者)。⑤节育手
术引起切口疝者。⑥小剖宫术及人工流产手术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绝育手术后引
起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子宫内膜异位症者。⑦绝育术后三个月经周期内,出现月经
异常并影响生产劳动者。⑧术前适应症选择不当,节育术后造成不良后果者。⑨绝
育术后神经官能症不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但病情加重者可给予积极治疗。
2.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范围。①出血和血肿。术后出现阴囊切口渗血不止引起
精索血肿及阴囊血肿者。②感染。节育术后切口感染及精索炎症或由此引起的慢性
生殖系统感染者。③痛性结节。术后三个月以上,结扎处有持续疼痛并经验查有压
痛之结节者。④精索痛。术后存在持续精索胀痛或伴有向大腿内侧放射痛者。⑤附
睾淤积症。术后半年以上,附睾持续或反复肿胀,压之疼痛,在房事或疲劳后,有
时局部感觉不适者。⑥性功能障碍者。因结扎术出现阳萎或早泄,并通过社会调查
证实者。⑦神经官能症。术后出现神经功能紊乱,相应器官无器质性病变者(在诊
断前应做好社会调查排除其他原因)。
3.在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中,凡有下列情况均按事故处理。①凡由于节育
手术意外、麻醉意外、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败血症等原因造成死亡者。②节
育手术副损伤导致脏器摘除或严重影响生理功能者。③由于节育手术严重并发症或
手术前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1984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颁发〈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
例〉(试行)的通知》和《关于检发〈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有效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
长,保护受术者安全和健康,提供了更完善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