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行节(绝)育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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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在《黑龙江省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
案)》中,首次对节(绝)育概念作出明确规定,节制生育的积极措施是实行避孕,
教育群众采取避孕的办法来控制生育;人工流产是控制生育的一种辅助办法,过多
采用会影响身体健康。但为了防止群众因得不到医疗保护而私自堕胎,对要求进行
人工流产手术的群众进行帮助;绝育是一种永久性的节育办法,群众自愿要求施行
绝育手术时,要从方便群众出发,积极进行帮助。同年12月2日,提出了9项补充建
议,其中对男女职工施行节育、绝育手术的待遇作出规定。
70年代,对上述规定又作了修订:凡自愿要求施行结扎输卵管、输精管、放置
节育环和人工流产手术,并经医生检查无手术禁忌症者,均可施行手术。在人口稀
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对有节育要求者,亦应做好技术指导,满足群众要求。1973年
8月31日,哈尔滨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强调, 加强技术
指导,做好避孕药具和器械的供应。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
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实医务力量,加强计划生育门诊。市、区医院组织计划
生育小分队,深入郊区社队、工厂车间、街道委组,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节育知
识,开展技术指导,做好各种节育手术。要求公社卫生院在1974年能做4 种节育手
术、大队卫生所能做带环和人工流产手术。1979年,省卫生局在《关于健全省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组及其工作任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省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
的任务是推广和交流节育新技术,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疑难病例会诊和危重病人
的抢救,组织因节育手术造成的医疗纠纷和后遗症的鉴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计划
生育技术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全省各地通过分类指导,落实了具体节育措施。
1973年至1979年共做各种节育手术473.9万例,1979年节育率达到84.3%。
80年代,黑龙江省开始注重节育手术质量,加强了科学技术研究,使节育手术
保质保量。1982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工作的通知》,加强了队伍管理,提高了节育手术质量,建立了节育技术档案,
记载节育手术例数、质量、科研成果等情况。1982年,公社卫生院均能做上、取节
育环、人工流产手术,1/3的卫生院能做绝育手术。198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若干规定》指出,坚持以避孕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推广和落实综合节育措施。
加强节育知识、优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医疗部门组织了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
加强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研制了简便、安全、可靠的避孕药具,提高了避
孕效果。
1981年至1985年,全省计划生育48项科研课题中已有31项按期完成,其中省(
部)级成果8项,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全省
计划生育率由1984年的84.13%,提高到1985年的91.41%。1孩率比1984年提高了4.
45%,2孩率和多胎率分别降低了1.87个和2.6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