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照顾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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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未,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在大力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 个孩子
的同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照顾生育2孩的政策, 使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得到了照
顾。1979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生育指标,
如孩子病残或有特殊情况,要求生2胎的,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 经过群众评论,
由所在单位上报市、县批准,安排生育指标后方可再生育。这是黑龙江省首次明确
规定照顾生育的条件。
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指出,有生育条件的夫妇在生育
问题上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计划安排,接受指导。文件详细规定了照顾生育的
条件: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居民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 1
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有计划
地安排生育第2胎。(1)第1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或
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者。(2)丧偶的再婚夫妇1方只生过1个孩子, 另一方是初婚
或未生育过子女的。(3)患不孕症,结婚5年后抱养或过继1个孩子, 又怀孕要求
生育的。
对农村社员,除上述3种情况外,有下列实际困难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2胎。
(1)独子和独女结婚的。(2)几兄弟中只有1个有生育能力并为了过继的。(3)
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间隔3年以上, 由本人申请,
公社审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方可生第2胎。
为了进一步完善照顾生育2孩的政策,1984 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
补充规定》就“照顾生育条件”又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干部、职工和农民的照顾
生育2胎条件分别由《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3项、6项增至7项与12项,还
对再婚夫妇照顾生育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1.对农民有“实际困难”照顾生2胎的条件,除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
定》第2章第6条所规定的6项外,再增加6项: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包括抱养)的。(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只照顾1个招婿)。(3)夫妇一方致残,其残疾状况相当于2等甲级残废军人的。
(4)2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5)夫妇双方均是华侨,或从台湾、港澳回归的。
(6)上述条件包括不了的其他“实际困难”户,经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予照顾。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对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居民有“特殊情况”照顾
生2胎的条件,除按《规定》第2章第6条规定的3项外,再增加4项:
(1)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包括抱养)的。(2)夫妇一方因公致残,其残疾
状况相当于2等甲级残废军人的。(3)夫妇双方均是归侨,或从台湾、港澳回归的。
(4)上述条件包括不了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 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予照顾。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再生育1个孩子:(1)一方只生育过1个
孩子,另一方是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2)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1个孩子,均依法
判随前配偶,所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一方因生女孩遗弃原配偶者除外)。(
3)一方是30周岁以上的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少数民族的照顾生育问题始于80年代。198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关于认真
贯彻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指示精神,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通
知》中指出,为保障少数民族人口的健康发展,要耐心细致地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
科学知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适当提倡计划生育。在蒙古族、朝鲜族、回族中
提倡1胎,最多两胎。在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族中, 可不搞
计划生育指标,有节制要求的,要给予指导。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
规定》第7条中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更要提高人口素质。 集居的鄂
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等5 个少数民族(包括与汉族通婚的),
适当照顾生育,对有计划生育要求的,要积极支持;朝鲜族、蒙古族、回族一对夫
妇最好生育1个孩子,最多生育两个孩子。1984年, 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
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又明确指出: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鄂伦春、
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包括同其他民族通婚的),可生育3胎。 除
壮族外,蒙古族、回族、朝鲜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生
育2胎;满族(以人口普查登记民族为准)夫妇双方均为农民者,也可生育2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70号文件精神,制定全省“七五”期间和本世纪末的人
口发展规划,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1985年6月至10月, 在全省开展了一次大规
模的完善生育政策的典型调查。1985年12月,省计生委本着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
生育1个孩子和严格控制多胎生育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照顾2胎生育面的原则,强调
坚持以村为单位,逐步放开2胎照顾面。1985年12月3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这次在富裕县和黑河市实
行不同的“开小口”的政策试点,必须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1 个孩子和严格
控制计划外多胎或计划外2胎生育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不出现失控现象。 要求以村
为单位,分期分批放开2胎照顾面。对那些经过严格检查验收,达到了1年无计划外
多胎或无计划外2胎生育的村可先开小口。具体方法是宣传教育,统一思想, 个人
申请,组织审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达到条件的要在达到条件之后再开
小口,在促进落实生育2胎指标的同时,有力地控制计划外多胎和计划外2胎生育。
据统计,全省计划内2孩率1979年为69.13%,1984年为87.35%,1985年为87.54%,
呈上升趋势,而计划外2孩率、多孩率均呈下降趋势,全省计划外多孩率由1979 年
的21.71%下降到1984年的3.29%、1985年的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