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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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全省人口的增长,60年代初,黑龙江省开始制定限制多胎生育的政策。
60年代,为了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减轻家庭负担,有利于夫妇双方的生产、
工作和学习,有利于对后代的教养,黑龙江省制定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
女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两胎之间以间隔4到5年为最好。 对生育过多过密的男女
职工和群众提倡节育。
70年代初,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4-5年。1979 年《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暂行规定》下发后,明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鼓励生1胎,控制生 2
胎,杜绝生3胎。
1983年,在《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1 个
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问题,要求生2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不论
哪种情况,都不能生3胎。同年6月,黑龙江省计生委在《关于印发贯彻〈全国计划
生育工作荣成现场会〉精神德都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又强调指出,“提倡1胎、 控
制2胎、杜绝3胎”是全省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人口计划、检查工作质量、
兑现奖惩政策的依据和尺度。
全省自70年代末开始推行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的政策后, 计划生育工作取得
了一定成效。据统计,计划生育率由1980年的69.11%提高到1985年的92.6%; 同
期,出生2孩率由63.05%提高到86.19%,计划外2孩率由25.71%下降到12.46%,
多胎率由11.24%下降到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