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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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开始加强晚婚教育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认真提
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组织、各宣传部门、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要从关心青年出发,有计划地对青
年进行晚婚宣传,让他们自觉推迟结婚年龄。从1964年暑假起,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招生时,除调干学生和农村优秀学生外,原则上不录
取已婚男女青年入学。规劝已婚学生避孕。婚姻登记部门大力宣传提倡晚婚,严格
审查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向省委、 省人民委员会提
请的《关于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提出:1.大力提
倡晚婚,积极宣传与提倡男子在28岁以后、女子在25岁以后结婚。对已达到法定婚
龄而要求结婚的,进行耐心劝导,说明晚婚的好处,使其自觉推迟婚期,但不能强
迫命令。2.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
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间均不得结婚,经过劝导仍要坚持结婚的,一般按退学、
退工处理。
进入70年代,全省各地大力提倡晚婚。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印发〈黑
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中规定:1.大
力提倡晚婚。提倡城市男27岁、女25岁以后结婚;农村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
从事科学技术的工作人员、戏剧演员、医务人员和体育运动等青年,根据专业需要,
还应比一般青年再适当推迟结婚年龄。2.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普通高中招
生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准录取已婚男女青年入学。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经劝导仍坚持结婚的,应劝其退学(男女双方都在校的,均退学)。1979年,黑龙
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明确提倡晚婚。1.晚婚年
龄,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后结婚。城市提倡女24周岁、男26周岁以后结
婚。2.男女青年申请结婚,必须到所在单位、街道、公社的计划生育部门接受晚婚、
晚育教育,并开具证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男女青年双方响应党的号召
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并授予《晚婚光荣》奖状。3.各大
(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时,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不录取已婚
青年。在校学习期间,25周岁以下的不准结婚,男女双方均为26周岁以上者,经本
人申请,学校批准方可登记结婚,但应严格节制生育。在校期间不经批准而擅自结
婚或因生育影响学习者,不论男、女,均应令其退学。由于晚婚晚育政策的不断深
化,至1979年,全省女性初婚人数257556人中,实行晚婚的人数为201382人,晚婚
率达78.18%。
80年代,为了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相统一,省委、省政府于1983年颁发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
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84年, 又在《〈黑龙江
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指出,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对已达到法定婚
龄的青年,经动员仍坚持结婚的,允许登记结婚,但要动员其晚育;对已达到晚婚
年龄结婚的,不再限制生育时间。
1980年1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后, 法定婚龄有所提高,
但晚婚年龄照比当时政策却有所下降,直接影响了全省的晚婚率。据统计,1980年
全省女性结婚人数为238592人,其中晚婚人数为209185人,女性晚婚率上升到 87.
67%,达到国民经济发展“六五”期间的高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