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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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政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人口发展尚处于盲目增长状态。
50年代,是黑龙江省节制生育工作的起步时期。1957年8 月成立黑龙江省节制生
育委员会时,党和政府既讲了节制生育,也讲了计划生育,但基本精神和要求还是
节制生育。因而,黑龙江省同其它省份一样,尚未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即处于计划
生育舆论准备阶段。
60年代,为黑龙江省推行计划生育阶段。1963年4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
人民委员会发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通
知》,决定在全省特别是城市开展计划生育。1963年9月, 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并颁
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同年12月,
又制定出几项补充规定,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1966年2月, 省计划生
育委员会针对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进展缓慢的状况,在给省
委的报告中提出“必须在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以抓好农村为重点,把农
村计划生育工作尽快开展起来。”1967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
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
未能得到贯彻落实。
70年代初期,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多次强调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放松。为了响应国
家的号召,贯彻国家对计划生育提出的“晚、稀、少”的政策,黑龙江省从本省实
际情况出发,从1973年至1979年间,相继出台了《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
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关于(独生子
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
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70年代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时
期,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
80年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加
强计划生育工作指示后,黑龙江省多次修订并完善了计划生育政策。1983年2月 23
日,省委、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迈入
了全面发展的阶段。中共中央[1984]17号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共中
央文件精神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使计划生育政
策日趋完善。1985年,为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
作的基础上,又根据中央关于照顾农村独女户生2胎的指示精神,在全省8个地、市,
11个县(市)对108万人进行了人口发展和生育状况调查, 并在黑河市和富裕县进
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便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使全省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