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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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条件及医疗卫生条件
得到逐步改善,经济建设纳入有计划发展的轨道,黑龙江省人口也随之迅速增长,
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提高。在一段时间内,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无计划状态。据
统计,1949年至1953年,黑龙江省人口由1011.9万人增加到1189.7万人,4 年时间
净增人口177.8万。人口问题开始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1955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
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
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
们党是赞成适当节制生育的。各地党委在干部和群众中(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适当
地宣传党的这项政策,使人民群众对节制生育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哈尔滨市
早在1953年就在全市开展了节制生育工作。1956年8月, 黑龙江省卫生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避孕工作的指示精神,要求全省卫生部门,对愿意避孕
的群众进行宣传指导。1957年1月24日, 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避孕宣传
和指导工作的指示》,各市级以上医院开始设立节制生育门诊。
为了解决人口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不相协调的矛盾,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7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节育工作的指示》,8月,黑龙江
省节育工作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其工作人员以卫生部门为主,群众组织和科
普部门均有专人参加,在全省开展了节制生育工作。1957年底,全省已有7市、 31
县及部分乡、镇成立了节育工作委员会或避孕工作领导核心小组。有的市、县还成
立了节育政策、知识宣传、组织检查、技术指导、药品、用具供应等专门机构。哈
尔滨、齐齐哈尔等29个市、县成立了避孕指导门诊(站)97处。节制生育工作在人
口比较稠密的农村也开展起来,取得了显著成绩。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人口过快增长的状况,发出了《关于
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
口自然增长率,使人口生育逐渐走向有计划地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工作列
为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讨论和检查。这是全省开始推行计划生育的标志之一。黑龙
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4月1日发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
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特别是在城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196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文教、宣传、卫生、 商
业,民政、总工会、共青团、供销合作社、科普等部门组成,省委书记、副省长王
一伦任委员会主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双城、省人民委员会副秘书长许烈、省卫
生厅副厅长金才、省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商文兰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卫
生厅副厅长金才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1963年底,全省已有3 个地
区、64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全省共有计划生育专
职工作人员152名。一些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据哈尔滨、合江、牡丹江3个
地区统计,有1600多个人民公社、生产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计划生育领导
组织。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省人口自然增长及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人
口控制规划。1965年3月11日,省委、 省人民委员会调整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组
成员,由副省长孙西歧任副主任委员。11月4日, 省委宣传部长焦士舜为省计划生
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加强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力量。全省自1963年
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后,人口出生率出现下降趋势,1963年为45.06‰,1964 年下
降到42.47‰,1965年又下降到40.38%,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省
来看,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尚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进展缓慢。为此,黑龙江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于1966年2月16日在给省委的报告中提出,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检
查总结,在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以抓好农村为重点,把农村计划生育工
作尽快地开展起来。
正当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刚刚走上正轨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开始了。1967年
2月13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
示》,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未能得到落实,人口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也被迫停止了工作。
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持续上升,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1971年7月8日,国
务院批转下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
导,建立计划生育机构。1972年10月4日, 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卫生局《关于建立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同意建立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省计划生育办
公室,全省各地计划生育机构也相继建立起来了,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计划生
育工作开始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议事日程。1973年3月26日, 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全
省计划生育绥化现场工作会议,各地(盟)、市、县(旗)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生产建设兵团、林业、铁路、煤矿、部队和省直有关单位及
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单位代表共247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这是黑龙江省自开展计划生
育工作以来第一次规模较大的现场会议。会议听取了绥化县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
验介绍。用典型引路的方法,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74年12月31日,国
务院发出32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强调加强
对计划生育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975年1月15日,黑龙江省委、 省革命委
员会召开了贯彻国务院32号文件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把做好计
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加强基础建设,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全
省各地由于认真贯彻了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计划生育工作初见成效。据松花江地区
统计,到1975年3月底全区共做结扎、上环等手术60277例,是上年的3.8倍; 全地
区设立计划生育指导站11949处,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33212人。
中共中央于1978年10月26日批转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
告》,要求县以上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得力工作班子,人员列入行政编制,
在省委、省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979年6月12 日黑龙江省委决定省计
划生育办公室为独立建制,列省革命委员会直属厅局级职能部门。经省编制委员会
批准,核定编制25名,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局。各地、市、县也相应建立了机构,省
编制委员会以黑编(79)134号文件于6月12日下发了《关于省、市、县(旗)计划
生育机构及编制的通知》,核定县以上计划生育机构人员编制550人, 列为专项编
制,由省按系统管理,经费指标由省下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和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设一名
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要求,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劳动局、
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于1979年6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 城镇公社和城市街道
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通知》,增加全省公社级计划生育事业编制1883人。
通知要求:公社(办事处)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配专职人员2人;人口在3 万人以
下的,配专职人员1人(见表6-2)。公社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属于计划生育事业编制,
职称为计划生育助理。专职人员的来源,首先从现有干部中选调,或从批准转正的
以工代干的人员中解决,也可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中选招。选招条
件为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和水平;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本人带头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青年。文件还规
定了专职人员的待遇和管理办法。
1979年12月,省计划生育办公室独立建制后,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计划生
育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人口规划管理处、科学技术指导处。1982年1月,省委、 省
政府加强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导班子的建设。省卫生厅长谢励兼任省计划生育办公
室主任,孙耀明、吴邦兰、江英任副主任。1982年3月26日,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
给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增加专业人员编制13名,列事业费开支。1983年4月18日, 经
省委、省政府报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省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省计划生育委员
会,为厅局级单位,列省政府序列,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省计划生育工
作。省卫生厅厅长陆忠兼任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孙耀明、舒青、江英、刘捷为
副主任。1983年8月19日,经省编委批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人口规
划处、科学技术指导处、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