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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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仅有300多户,却分散在50多处,各处之
间的距离,近则十几里或几十里,远则上百里。鄂伦春人的居所也不固定,随着季
节的变化和野生动物的多寡经常游动。其居住的条件和生活的环境是极端艰苦的,
对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十分不利。为使鄂伦春人下山定居,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优
惠政策,在政治上,让鄂伦春人参政、议政;在生产上,帮助鄂伦春人调整生产组
织,建立了鄂伦春护林队,让其从事护林和狩猎生产;在生活上,政府拨款为其建
造房屋,按月发给粮盐,按季发放衣物,对特别困难的猎民还发给补助费;在教育
上,鄂伦春族子女一律全额免费上学;在医疗上,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到鄂伦春族
人口居住的山里进行防病治病,免费治疗,帮助他们建立医疗设施,培训卫生人员。
政府还成立了黑河协领公署,负责鄂伦春人的定居和管理工作,在黑河地区确定了
10个定居点,其中逊克县2个,瑷珲县1个,呼玛县6个,嘉荫县1个,这些定居点靠
近公路和汉族村屯,交通方便;临近水原和草原,既能进行狩猎生产,又能发展农
业,建房所用工人工资和房屋设备购置费均由国家拨给。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
上,对鄂伦春族进行了较多的投入,在黑河地区对鄂伦春人1951年各项经费支出为
19.42万元,1952年为21.15万元,1953年为37.87万元,1954年为28.58万元。经过
3年多的大量工作,到1953年9月末,全省鄂伦春族共300多户、1300余人全部搬进
新定居点,告别了世代游猎和居住“仙人柱”的历史。
  鄂伦春人定居后,以狩猎生产为主,农业和其他副业也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水
平不断提高,霍乱、伤寒、出血热、肺结核等传染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治疗,人口死
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下降,人口的健康素质逐渐提高。1958年全省鄂伦春族人
口增加到1331人,较1953年增加28人,年均增长0.4%。1964年全省鄂伦春族人口
达1488人,增长速度加快,1958-1964年年均递增1.9%,人口仍主要分布在黑河地
区。鄂伦春族人口的出生率新中国成立后一直保持在30‰以上,鄂伦春族与其他民
族的通婚也日渐增多,人口在不断增长,1969年为1563人,1975年为1704人,1982
年为2002人。鄂伦春族人口的迁移范围扩大,1953年,鄂伦春人口分布在全省16个
市、县,1982年,全省已有41个市、县有鄂伦春人居住。1985年9月,对鄂伦春族5
乡8村综合调查,33个自然村有2045户,7705人,其中鄂伦春族人57户,1427人。
其他地区鄂伦春族约有7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