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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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流人口即自发迁移或流动的人口。新中国成立后至1985年,从外省自发流入
黑龙江省的人口约有五六百万人,加上省内的自流人口,约近1000万人。
  1952-1953年,是自流人口迁移的第一次高潮。当时,国家的许多重点建设工
程配置在黑龙江地区,大批厂矿施工需要劳动力,关内与辽、吉各省和省内各县的
农民,大量流入黑龙江地区的城市及各林、矿区。据1952年调查,仅齐齐哈尔市的
富拉尔基区自流入口就达1378人,其中来自山东的有692人,占50.2%;河北185人,
占13.4%;吉林83人,占6%;辽西57人,占4.1%;辽东49人,占3.7%;黑龙江
省内各县258人,占18.7%;其他省市54人,占3.9%。1953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
流入松江省的有哈尔滨市2876人,鹤岗市2250人,佳木斯市1327人,牡丹江市1457
人,鸡西煤矿500人,双鸭山煤矿850人,伊春林区600人,共计9860人,这还不包
括流入农村的自流人口。农民流入城市的原因主要是受灾、地少和部分农民不安心
农业生产,还有厂矿企业的招工。当地政府对自发流入城市的农民进行了严格控制,
主要是动员遣返回乡务农,1953年松江省已遣返2670人。
  1954年1月至1956年末,自发流入黑龙江省的外省人口达39万余人。对自流人
口的政策,由过去的尽力动员回原籍改变为积极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就地分散
安置,组织开荒、扩大生产,使大部分流入人口得到安置。如在克东、绥棱、桦川
县建立3个农场,计划开荒2700垧,收容自流人口1500人。到1957年初,黑龙江省
遣送回原籍自流人口8万余人参加农业生产。
  1958年前后,是自流人口迁移的第二次高潮。1958年,黑龙江省的大中城市、
矿区、林区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劳动力紧张,厂矿企业大量招工。山东、河北、河
南、安徽等省的农民纷纷流入黑龙江省的煤矿、林区、铁路沿钱和国营农场以及农
村人民公社等地方参加生产建设。1958年,仅在龙江、德都、宁安、穆棱等县安置
自发流入灾农带家户5200余户,26000多人,其中多系山东流入。据哈尔滨市1958
年9月统计,每天有二三百名自发流入人口迁入。仅9-12月间,哈尔滨市就招收了
从外地农村流入的1.4万人参加工业生产。1959年,哈尔滨市又流入外省农民13万
余人。面对蜂拥而入的自流人口,政府规定除经省批准者外,其它企、事业单位立
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制止了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凡来自农村
的人口,不予落户,任何企业单位录用的农民,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供应粮食。
1960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已安置的自流农民巩固工
作的通知》。规定(1)对流入人员不再称“盲流”,一律视为临时工或新社员;
(2)流入人员的户口在转来之前,落临时户口,并按当地的粮食、棉布供应标准
予以供应;(3)对安置在企、事业单位超过一年以上,并已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
根据本人志愿与生产需要转为长期工;(4)对已落临时户口的人员,不得随意辞
退或送回原地。在此精神下,1959年以前流入城镇、矿区的大部分自流人口都已安
置就业。1960年以后流入城镇的大部分自流人口被遣送回原籍。1963年至1965年的
3年间,黑龙江省共收容遣送外省流入人口255194人次,其中1963年为86602人次,
1964年为91415人次,1965年为77277人次,但流入农村的自流人口绝大部分已就地
安置参加,农业生产。另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统计,1953-1965年的13年间,流入黑
龙江省的自流人口近337万人次,其中流入城镇的约133.1万人次,占流入人口总数
的40%,流入农村的约203.8万人次,占60%。流入量最多的是三年困难时期,共
流入158.4万人次,占13年间总流入量的47%。
       黑龙江省自流人口统计表
表1-40
┌──┬───────┬──┬───────┐
│年度│流入量(人次)│年度│流入量(人次)│
├──┼───────┼──┼───────┤
│1953│46552     │1960│440000    │
│1954│101100    │1961│774000    │
│1955│228000    │1962│370000    │
│1956│60000     │1963│280000    │
│1957│163200    │1964│319400    │
│1958│148000    │1965│234448    │
│1959│200000    │  │       │
└──┴───────┴──┴───────┘
  1968-1983年,黑龙江省自流人口的数量有多种统计与记载,现分列如下:《
黑龙江历史编年》载,1968-1972年黑龙江省共安置了60多万自流入员。1972年12
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安置处理自流人口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安置处理自
流人员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流入农村的以分散插队安置为主;流入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场的,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工矿、林区、企事业机关和街道等单位招用的自
流人员,要立即限期辞退,同浮在城镇、工矿的自流人员一起动员他们到农村生产
队安置,不愿到农村安置的,要动员他们回原籍参加生产,对屡遣屡返的惯流人员,
各市自行组织他们进行劳动;对逃避群众斗争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贪污盗窃分
子、投机倒把分子以及畏罪潜逃分子,由公安机关押送回原籍处理;经批准安置人
员应准予落户。1974年,黑龙江省对安排和控制自流人口(主要来自山东、河北等
省)提出了“安置与控制”相结合的意见,对已经流入并居住了一个时期,基本稳
定下来的,要设法安置;对新流入的人员一般不再安置,能回去的尽量动员他们回
去。对于城市工矿的自流人员,更要严格掌握。据1974年7月末统计,1971-1973年,
自发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入口有108.9万人,经过工作已遣送回原籍的有22万人,
对分散在城乡的22.51万户,86.9万多人,已安置了15.67万户,58.8万人。1974年
到1975年6月末,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口有38万多人,其中1975年上半年流入的
有16万人。被遣送回原籍的有14万人,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约16.2万人。还有8
万余人,连同1971年以来自发流入的28万人,共36万余人尚未安置处理。
  1970年到1979年的10年间,外省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员共有193万人,安置
了92万人,被动员还乡的有61万人,还有40万人未做安置。1980-1983年又新流入
82万人。
      黑龙江省自流人口统计
表1-41
┌──┬────────┬──┬────────┐
│年度│收容处理(人次)│年度│收容处理(人次)│
├──┼────────┼──┼────────┤
│1973│54482      │1979│36241      │
│1974│57919      │1980│31300      │
│1975│69175      │1981│44499      │
│1976│57456      │1982│58290      │
│1977│58177      │1983│34391      │
│1978│57049      │  │        │
└──┴────────┴──┴────────┘
  《黑龙江移民概要》载,1973-1983年的10年间,黑龙江省收容自流入口
391499人,其中男性352320人,女性39179人;青壮年326844人,占84%;少年儿
童42198人,占11%;老年人21417人,占5%。自流人口的移出地构成,分别是本
省152559人,占39%;辽宁46432人;占11.9%;吉林31085人,占7.9%;山东
104953人,占26.8%;河北22868人,占5.8%;江苏9502人,占2.4%;安徽8141
人,占2%;河南6170人,占1.6%;内蒙古544人,占0.1%;关内其他省9545人,
占2.4%。自流人口的带家户为10015户,40290人;其余均是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