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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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地区解放较早,从1947年开始就陆续组织省内集体移民。1947年11-12
月间,哈尔滨市为减轻城市负担,解决城市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的生活问题,将城
市的浮闲和生活困难的人口移往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为了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
哈尔滨市成立了移民委员会,制定了移民条例,原黑龙江省迁移600户,安置在庆
安、绥棱、克山、克东4县从事农业生产;向原松江省分4批迁移1900多户,8000多
人,分别移往五常、尚志、苇河、宾县、延寿等县农村安家落户。原黑龙江省也从
城市向农村迁移4万人从事生产。1948年2月,哈尔滨市分两期移出入口5798户,
22000人,分别安置在原黑龙江省、牡丹江省和合江省;佳木斯市向合江省各县迁
移1913户,7363人参加农业生产;齐齐哈尔市向泰来县移民13批,计1052户,3578
人。1950年,齐齐哈尔市向讷河、克山等县迁移1750余人。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统计,
1955年安置省内移民18684户,67514人,其中哈尔滨市有6557户,2.13万人分赴省
内的19个县参加农业生产。1956年,省内由城市移往农村59129人。其中安插到农
业社11525户、47313人;办分社317户,1220人;建立新村16个,安置4501户,
10534人;其他安置56人。这些迁移人口中,从省内大城市移出的为25290人,占省
内移民安置总数的42.8%;从省内小城镇移出的为33839人,占省内移民安置总数
的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