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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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2月1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的指示》明确这次人口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全国人口数和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查清当年上半年的人口增长情况。国家要求:(1)标准时间。为 1964
年6月30日24时。要求在7月1日至15日的半个月内把人口调查登记完毕, 人口数字
的统计,各省市自治区于8月底完成,全国在9月底完成。(2)普查项目。1964 年
人口普查项目比第一次普查增加了四项:即出生年月、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和职业。
此外,还普查登记了1964年上半年内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四项人口变动
情况。(3)组织机构。吉林省于1964年3月10成立了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公安
厅、民政厅、统计局、粮食厅、劳动厅、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的负责同志参加。下
设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各专区、市、州在4月10日前成立了办公室,各县于4月20日
前成立了办公室。5月上旬,全省组织了2752人的普查队伍。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从5
月5日开始抽调各市、县人口普查骨干139人进行了8天的培训,并进行试点。 以后
各市、县也分别举办了人口普查登记人员培训班。6月份, 在全省进行了户口的清
理和整顿工作,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工作。(4)普查结果。 吉林
省总人口为15668663人,比1953年第一次普查增长了38.8%。男性8172363人, 女
性7496300人,性别比为109.01。农业人口10771818人,非农业人口4898845人,非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31.25%。城镇人口4364926人,其中城市人口2678412人, 集
镇人口1686514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27.86%。乡村人口为11303737人。全省少
数民族人口为134217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57%,其中朝鲜族866627人,占总人
口的5.53%,比1953年下降了1.17个百分点;满族388043人,占 2.16 %;回族
77712人,占0.5%;蒙古族58286人,占0.37%。全省劳动年龄人口(男16-60岁,
女16-55岁)为7249125人,占总人口的46.27%,劳动力资源比1953 年有所下降。
吉林省1964年上半年的人口出生率为22.87‰,死亡率为8.87‰,自然增长率为15‰
。全省迁入人口403318人,迁出320651人,机械增长72667人,净迁移率为4.68%。
(5)特点。1964年人口普查同1953年人口普查相比有显著的特点。 在人口普查的
项目上,1964年普查增加了人口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人口文化程度构成统计。在
人口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上也有差别,1953年普查是采取由县、省、中央三级整理
汇总的方式。1964年则采取公安派出所和公社为第一级;县、市和省辖市的区为第
二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第三级;国家统计局为第四级的逐级整理汇总方式。
这样分级整理汇总,层层审核,有利于保证人口普查资料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