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超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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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79年开始,对经多次教育无效,坚持规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和农村社员
采取经济限制办法。对所扣工资、工分曾一度明确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文配使用。1981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将对超生者的经济惩罚改称征收超生子女费。1982年4月5日中共河北省省委、
省政府3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扣发的超生子女费(粮食、工分),用于计划生育支
出,不得挪作它用。
  为了管好用好超生子女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1982年12月13日发出
(82)国计生委字第211号文《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征收
超生子女费的单位为:农村社员由人民公社或区、乡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征收。职工调动
工作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每次征收要出具正式收据。要求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实行统收统支。农村中生产队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公社(乡)或镇人民政府统一管
理,存入银行或信用社,指定人负责建立超生子女费的转帐、征收对象分户帐、现
金出纳帐、支出明细帐,并规定了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
  1983年2月1日省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局以冀(83)15号文作了补充规定:①
征收超生子女费的通知单和收据按国家规定格式由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印发、编号。
征收超生子女费帐目,由地区计生委(办)印发。②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必须全部用
于计划生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使用范围是:冲销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实行结
扎手术的育龄妇女酌情给予必要的营养补助,对个别结扎、绝育者施行手术时的路
费、 困难补助;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并发症患者给予适当的照顾;对用于计划生
育其它方面的开支,要报请县计划生育、财政部门批准。③在计划生育经济、政策
兑现中,征收的自留地、粮食、工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公社、街道、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每月
向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月份“超生子女费收支情况表”,市、县每季向地、
市编报、地、市每半年汇总报省。
  各生产大队(村)每季度要向社员群众公布超生子女费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管
理,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属单位的超生子女费
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好的要表扬、总结推广,对差
的要批评帮助;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充分发挥超生子女费经济效益,1984年7月26日省财政厅、计生委以冀育(
84)48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计划生育超生子女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①按政策征收超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同时对拒不
执行计划生育而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费。征收数额由各市、县根据中共河
北省委、省政府(82)3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确定。②征收办法。机关、学校、厂
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的超生子女费由单位征收,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征
收,征收数额和交款期限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分年征收为一次性征收,
一次兑现,对确实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缓期或分期分批交纳。原定分年征收的
未交部分也要一次交清。③加强超生子女费的管理。超生子女费改以村为单位管理
为以乡为单位统收统支。要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时上报收支情况,接受财
政监督。各地可实行县、乡、村联合管理,三级分成的办法,各级提取比例,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超生子女费由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工作站办理收款事项,专户存
入银行,定期下拨或上缴。各级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收支有凭
证,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开支要严格审批制度,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禁用
超生子女费请客送礼、吃喝浪费。④开支范围。超生子女费主要用于:独生子女保
健费支出;计划生育手术者的营养和路费补助;节育手术后遗症的生活困难照顾;
乡级专用医疗、器械购置以及宣传教育等开支。各级提成的超生子女费可提取一定
比例作为表彰奖励的基金。
  1983年故城县对超生子女费使用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清理,发现全县
一半以上的村队没有超生子女费的收支帐目,手续混乱,吃喝浪费达24400余元,
乡村干部滥发奖金,有的一人多达300多元,挪用贪占相当严重。中共故城县委、
县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处理,并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4年4月6日河北省财政厅、计生委以冀育财字22号文件转发了故城县的经验,要
求各地效仿故城县的做法,组织力量对超生子女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
的检查清理,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处理。据此,各地对征收超生子女费
进行了初步清理,但不彻底。
  1985年8月6日省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局以冀育(85)4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
生委、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整顿超生子女费工作的通知》,根据
通知要求,用了4个月的时间对全省从1979年至1985年6月份,乡(镇)、村征收的
超生子女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首先清查了超生子女费的收支情况,弄清了底数。从1979年至1985
年6月,全省应征超生子女费人数1023470人,占育龄妇女的12.44%,已征人数
849459人,占应征人数的82.99%,应征金额34429.40万元,已征金额22036.70万
元,占应征金额的64.01%;待征人数174011人,占应征人数的17.01%,待征金额
12392.70万元,占应征金额的35.99%。通过查清帐目、单据,核实支出金额17870.
20万元,占已征金额的81.09%,其中:符合规定的支出12977.80万元,占总支出
的72.62%;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支出2795.90万元,占总支出的15.64%;不符合规
定的支出2096.50万元,占总支出的11.73%(包括请客送礼34575元,铺张浪费
66677元,滥发奖金实物253305元,借支挪用17360957元,其它支出3249486元),
结存款4164.50万元,占已征收金额的18.90%。
  对查出的问题,还进行了认真处理,严肃了财经纪律,教育了干部。这次清理
查出的贪污、私分金额20369元,涉及36人。对于一般性贪污私分,坚持以教育为
主,本人主动检查,退赔好的,取得了群众谅解,免予追究;对于少数情节严重,
态度恶劣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开除公职1人,撤职3人,法办2人,受其它处分1
人;退款16042元。查出的1879个单位和529人借占金额9150358元,已有286个单位
100人还借款1359000元。挪用的1106个单位挪用款7850599元,有121个单位还款
382245元,未还款单位作出了还款计划。
  最后,通过清理还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制定了超生子女费管理制度,乡、镇
配备了专、兼职财会人员,健全了帐目,实行乡、村联合征收,分级管理。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1985年12月份发出《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
使各地超生子女费管理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