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4-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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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代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在经费的管理上贯彻了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财
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分配
1964年计划生育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了以下规定:
  计划生育经费开支范围:①城乡居民群众施行男女绝育手术、放取节育环或人
工流产的全部费用和手术费以外的各项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和医药费)
的减免部分;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门印发的计划生育技术资料,以及举
办计划生育展览会等必须的开支;③卫生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集体办的医疗
单位人员、个人开业医生和群众积极分子,进行短期训练所需的教材费、教员待遇
和学员伙食补助费、路费、误工补贴以及其它必要的训练费用;④卫生部门所属医
疗保健机构,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添置必要的手术器械、设备的费用;⑤计划生育
指导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⑥对计划生育工作有卓越成绩的人员的奖励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手
术、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
业职工及正式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中开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领报关系,在“公费
医疗经费”或单位经费(指脱休人员)中开支。协商医疗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开支,
不得列入“公费医疗”报销。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开支一律由医疗机构负责,不
得开支计划生育免费款。
  军队官兵、职员、工人和随军家属等上述费用,在国防经费中开支。
  有关部门为配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宣传费等项费用均在各有关部门经费
中解决。
  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四种手术收费标准一律按男子结扎5角-1元:女子结扎5-8
元、人工流产2-3元、放节育环1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其它收费按1960年5月省卫生、
财政两厅所发收费规定执行。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注意提高医疗质量、降低不必要
的医疗消耗,不准乱收费用。
  医疗保健机构职工、群众施行四种节育手术减免的费用,实行内部转帐的办法,
并按照上述2、3项规定分别向有关单位结算。
  1975年1月1日,河北省卫生局、财政局对全省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标准进行了
调整、补充。调整后的河北省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为:
上取节育环6角,输卵管结扎术5元,输精管结扎术1元,人工流产术3元,中期引产
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