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生育政策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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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被提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项
重要战略措施和基本国策的高度,从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精神,针对河北省人口多、基数大、
年龄构成轻的实际情况,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向了提倡一
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79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转发的省委书记尹哲同志在地、
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势在必
行,必须抓紧”,“从现在起,一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真正转移到一对夫
妇只生一个孩子上来。”至此,生育政策由晚、少、稀发展到晚婚、晚育、少生、
优生。对生育胎次的要求由过去的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改变为普遍提倡一胎,严格
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及三胎以上生育。执行的具体政策是:
  提倡和奖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视为晚婚,
由市(省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
加婚假半个月;已婚、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妇,增加产假一个半月。假期内
工资照发,不影响享受全勤奖。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
配住房。农村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普遍要求少生、优生。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特殊情况,要
求生育二胎者,可有计划地予以照顾:①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能
力的;②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③夫妇双方
户口均是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④居住在人口稀少的偏僻深山的孤独户;⑤
边远地区人口显著稀少的社、队的少数民族;⑥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孩子的。被
照顾生二胎的,两胎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对法律规定禁止结婚而已婚的,或患
有呆傻病、精神病、克汀病等遗传性疾病和未治愈的麻风病,严重影响后代身体、
智力正常发育的,应主动采取绝育措施,不得生育。
  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
的,增加产假一个月,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享受全勤奖。还给予下列之一
的物质奖励(或休假待遇):①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年满14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
在单位(或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发给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干部、职工
每人每月2元至2元5角,农村社员每人每年150至2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
均收入的7%-10%的现金;②发给一次性的儿童保健费。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
200元;有条件的农村,社员夫妇双方每人2000至25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
平均收入的70-100%的现金;③女干部、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可享受育儿假一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但男女双方不再享受儿童保健费。
  控制规划外生育。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对规
划外生育的夫妇,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限制。农村社员的超生子
女费,由公社或大队按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10%征收。
  上述规定执行了一年,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
1982年4月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又颁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
定》,对现行政策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一个较大的发展是照顾生育二胎的条
件,由原来规定的六条扩大为城市三条,农村十条:①干部、职工和非农业人口(
含夫妇一方系农村社员的)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③再婚夫妇原只有
一个孩子的。农村除上述三条件外,又增加七条:①劳动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
②人口稀少的山区的农(牧)民;③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
无儿家庭,只照顾一个);④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⑤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
其它均无生育条件的;⑥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⑦夫妇一方系一等残废,只有
一个孩子的。
  为提高人口素质,还规定患有呆傻病、精神病、克汀病等遗传性疾病和未治愈
的麻风病,严重影响后代身体、智力正常发育的,动员其采取绝育措施,不得生育。
要求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门诊,开展优生宣传和临床工作。
  同期,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和限制政策进
一步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奖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都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干部、职工(指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和临时工。
下同)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半个月;已婚24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奖励产假一
个半月。奖励的假期,照发婚假、产假工资,享受正常婚假、产假待遇。安排奖励
婚假、产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本单位采取其他变通办法给以奖励。对实行晚婚、
晚育的干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符合劳动就业和招工条件的优先
录用。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村社员,通过优先照顾优种、农药、化肥、浇地、使
用农机具或发给奖金等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独生子女父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节育措施,
所在单位核实,报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给予表
扬和奖励。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奖励产假两
个月,干部、职工照发产假工资,享受正常产假待遇。农村社员的奖励办法,由市、
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除给予表扬和
政治荣誉外,根据具体情况,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或农村社员所在社、队给予下
列之一的物质奖励(或休假待遇):①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满十四周岁止,对夫妇
双方分别发给儿童保健费(或工分、粮食),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至2元5角;农
村社员每人每年150至2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10%的现金(或
等价的粮食)。②发给一次性的儿童保健费,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200元:农
村社员夫妇双方每人1500-20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0-100%的
现金(或等价的粮食)。③在不实行工分的农村社、队,可依照上述精神,根据生
产责任制的形式采取多包责任田、降低包产定额、减少承包地的集体提留等办法予
以奖励。④女干部、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育儿假一年;
照发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单位,按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工资办理。下
同)、不影响全勤评奖和调资、晋级,但男女双方不再享受儿童保健费。如婴儿单
靠人工喂养,经男女双方协商,也可由男方享受育儿假。
  对只有一个子女、在报名领证前因病失去生育能力的育龄夫妇,或只有一个14
周岁以上子女保证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或只有一个抱养子女保证不再生育的育龄
夫妇,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但只享受上述物质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在同等
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并根据各地、各单位的情况,酌
情减免费用;调整自留地时,按一个半至两个孩子分配;招工和社队工副业用工,
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控制规划外生育。要求各地认真制订人口规划,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下年度的
人口规划落实到人,发给“准生证”。对没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要进行说服教
育,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防止规划外怀孕,一旦规划外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对经教育无效,坚持规划外生育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经济限制,以至必
要的处罚”。
  对规划外生育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或农村社员所在社队,对夫妇双方分
别采取下列之一的经济限制办法:①扣发超生子女费(或工分、粮食)。干部、职
工按当年基本工资累计14年总额的10%,农村社员按本人或本队平均劳力当年收入
累计14年总额的10%。对规划外生育二胎的,扣发数额适当减少,生三胎以上的,
扣发数额适当增加。超生子女费,可一次交纳也可分期交纳。对一次交纳的,可适
当减少扣发数额。②在不实行工分的农村社队,可以根据生产责任制的形式,采取
少包责任田、提高包产指标、增加承包地的集体提留等办法。扣发超生子女费(粮、
工分)的收入,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对规划外生育的,入托费
用不减免、不补助,不包责任田,不分自留地、宅基地,不享受直系亲属的劳保医
疗待遇。规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困难的一般不予增加,生活困难的一般不予救济,干
部、职工不享受生育补助费,孕期检查、接生、住院等费用不予报销。夫妇双方一
年内适当免发奖金。夫妇双方免调一次工资。对节育措施失效,主动要求补救,但
确因手术禁忌证未能补救而生育的,或规划外生育二胎后,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
可酌情予以减免。对拒不接受教育,多次劝说无效,造成很坏影响的国家干部、正
式职工,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对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一律辞退。处
分的批准权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述生育政策在节育措施上,要求已有一孩的妇女上环,已有二孩
及二孩以上夫妇一方施行绝育手术。据测算,这一时期,按照上述照顾生育二胎的
条件,城市照顾面约达到3%左右,农村照顾面约达7%左右,但各地执行中掌握偏
严,实际照顾生育二胎的面全省不到3%。
  1984年中发〔1984〕7号文件下达后,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于1984年7月召开
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将二胎照顾条件扩大为城市6
条,农村12条。即:干部、职工和非农业人口(夫妇一方是农、牧、渔民的,以女
方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又要求生
育二胎的,经过审批可列入生育规划:①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②原
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③再婚夫妇重组家庭时
只有一个孩子的,或再婚夫妇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
过的;④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⑤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⑥其他需要照顾
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
的,除以上六种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列入生育规
划:①劳力缺乏的沿海渔区的渔民;②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农牧民;
③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
④两代单传的;⑤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它均无生育条件的;⑥夫妇一方为二等
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
  1986年2月28日,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
工作的通知》中又把照顾生育二胎的面扩大为:山区、坝上农村,夫妇双方或女方
是农(牧)民只有一个孩子的,或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
只有一个女孩的,本人要求再生育,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但强调符合上述
条件的地区,实行上述生育政策,必须是1985年以村为单位杜绝了规划外生育的。
  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使一部分家庭的实际困难得到了解决,但是由于计划生
育的主要政策仍然是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现时情况下,多数群众想
生二胎的愿望得不到满足,思想阻力比较大,又加一些地区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
主导思想理解不深,在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片面认为政策“松”了。1984年以后,
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照顾二胎生育面偏宽的倾向,工作上抓长效节育措施不力,
奖励政策不落实,以致部分地区出现放任自流,导致了早婚早育和规划外出生的增
加。1981年以后,全省晚婚率明显下降,人口自然增长率回升到12.10‰,1982年
至1985年四年的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3.40‰、11.31‰、11.41‰、11.55‰。1986年
和1987年又有较大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