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始提出政策性生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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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50年代全省人口的盲目增长,以及三年困难时期之后又复出现的人口急剧
增长带来的全省性人口出生高峰的严重后果,使各级领导对人口过快增长给经济社
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有了较为深切的体会,控制人口增长的主张再度提出。1962年中
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规定:“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
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
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据此,中共河北省委
于1963年1月8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在全省开展限制多
胎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号召群众生两个孩子以后绝育的宣传教育活动。1964年1
月31日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制定《河北省实行计划生育十二年(1964-
1975)规划(草案)》提出的政策性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男28周岁以上女25周
岁左右结婚;凡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提倡绝育,并鼓励男方绝育;鼓励自愿
做人工流产。1964年3月中共河北省委又发出给全省共产党员的一封信,要求共产
党员积极宣传并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在宣传节育技术以
及节育手术后营养照顾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政策符合了群众的要求,
这些措施对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的在三、五、七年内将全省人口出生控制在合理
水平的目标起了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