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迁出与迁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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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户口常住地的人,迁移到本户口管理区以外的,办理迁出迁入登记;迁
移到本户口管理区以内的,不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迁出管理:申请迁出的人口,由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迁出规定的发给
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全户迁出的将户口本带到迁入地继续使用,全户在市内迁移
的以户口本代替迁移证。迁出到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凭出国或出境证件,办理迁出
登记,并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对于由农村迁出到城市的人口,实行严格控制办法。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几种
人才能迁入城市:劳动部门按计划招收并长期录用的农村人口;被城市学校录取的
农村学生,对父母年老投靠子女供养,子女投靠父母抚养,妻子投靠丈夫同居者,
取得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办理迁出登记;在农村工作的干部、工
人因工作调动迁往城市的,凭工作单位证明,办理迁出登记,但随迁家属需取得迁
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才能办理迁出登记。
  对于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人口迁出,一般不取得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但
从大城市迁往小城市者从宽,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严。对被征集服现役的军人,
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再发迁移证。对被捕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根据逮
捕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的通知,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迁入管理:凡申请迁入的人口,凭户口迁移证件和有关证件登记户口。由农村
迁入城市的凭有关证件和迁移证登记户口。劳动部门从农村按计划招收的职工,凭
录用证明书登记户口;学校从农村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登记户口;父母投靠
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妻子投靠丈夫的,凭准予迁入的证明登记户口,从农村调入
城市的职工,凭调动证明和迁移证登记户口。农村与农村之间,县城、集镇与县城、
集镇之间,省辖以上城市与省辖以上城市之间,凭迁出地的迁移证登记户口。复员、
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或县以上复员退伍安置机关发给的
证件登记户口。从国外回来的华侨或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登
记户口。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回来的人,凭公安机关或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登
记户口。对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教养单位释放的人和
解除劳教的人,凭上述机关发给的证件登记户口。
  上述人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只是现行的一般管理办法,有些特殊情况,
由户口登记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口管理的原则精神适当办理。对于不按规
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
替他人户口的,旅馆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