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出生与死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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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全省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的实际情况,从50年代开始提出,60年代重点试
行,70年代以后全面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有计划地控制与管理人口出生量。同时,
强调提高人口素质,以利四化建设。这方面的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的计划生育委
员会主管,人口出生的日常登记管理由各级政府公安部门主管;定期的人口出生统
计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主管,公安与计划生育部门配合。
  人口出生管理:婴儿出生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向常住地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的地方即为婴儿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的
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婴儿的民族根据其父母的民族登记,父母系
不同民族的由父母协商确定一种。被遗弃的婴儿根据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的申报登记
出生人口,其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按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的意见确定,申报出生
登记的地方即为婴儿出生地。
  人口死亡管理:人口死亡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在户口常住
地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户口暂住地死亡的,
根据暂住地户主、旅馆管理人员或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地点、
时间、原因通知死者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对于被杀、自
杀或意外事故致死的或死因不明的人,根据死者户主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
登记死亡并注销户口。对于来历不明或过路途中死亡的人,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能查
明死者姓名、住址、死亡原因的,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无法
查明的将死者情况登记备案。婴儿出生后在未报出生登记前就死亡的,除死产外同
时进行出生、死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