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暂住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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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住人口管理主要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入
城镇的人口大量增多,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工作的难度,这方面在
实际管理 中存在不少漏洞。
  常住人口从户籍常住地外出到本市、县以外的城市,并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
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3日内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离开前申报注
销。暂住在旅馆的,由旅馆登入旅客登记本。从户籍常住地外出到本市、县以内的,
或外出到本市、县以外的农村,都不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从户口常住地外出或暂住超过3个月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延长时间,不申
报或虽报但无正当理由延长暂住时间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催其返回原住地。外
出或暂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以下3种人不受时间限制:因公外出或暂住
的,从事流动性职业的;按计划招雇的临时工。目前,对暂住人口管理一般偏松,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或超过时间不申报延长的占相当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