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常住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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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居住的人口,都在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登
记为常住人口,一个人只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登
记管理,与户主居住在一起的人同立一户。单身居住的人也立为一户,以本人为户
主。居住在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立为集体户口。在城市和镇
由国家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区为户口管理区,在农村以乡政府管理区
为户口管理区。公安派出所和乡政府作为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城市和镇的人口,以户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农村的人口,50年代
成立合作社后,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本,80年代以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
地分到各户经营以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口,登记为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发给集体户口本,由本单位指
定专人管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兵营、军舰和军人宿舍内部的现役军人,户口登记
机关不作为常住人口管理,人口数字另行统计。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内部
的非现役军人,如军人家属、雇佣的勤杂人员和非现役的工作人员等,以及居住在
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外面的非现役军人,登记为常住人口,并按常住人口管理。居
住在省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除国家法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省内居民登记
管理。
  常住户口登记,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立户,一个家庭虽分居数处而在一起生活的
同立一户,不在一起生活的分别立户。受几个孩子轮流供养、轮流居住的老人,选
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居住的集体户,
根据其居住分布情况,登记为一户或几户,其中带有家属的单独立户。常住户口的
户主一般由家庭主持人担任,机关、学校等集体户口由本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户主,
户主的责任主要是按规定申报户内人口变动情况。
  常住人口的变动,如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立户、失踪
寻回或其它事项引起的户口变动,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常
住人口的姓名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在户口登记机关申
报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申报变更登记,其它方面的变更,如年龄、
民族等按规定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