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居住的人口,都在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登
记为常住人口,一个人只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登
记管理,与户主居住在一起的人同立一户。单身居住的人也立为一户,以本人为户
主。居住在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立为集体户口。在城市和镇
由国家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区为户口管理区,在农村以乡政府管理区
为户口管理区。公安派出所和乡政府作为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城市和镇的人口,以户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农村的人口,50年代
成立合作社后,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本,80年代以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
地分到各户经营以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口,登记为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发给集体户口本,由本单位指
定专人管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兵营、军舰和军人宿舍内部的现役军人,户口登记
机关不作为常住人口管理,人口数字另行统计。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内部
的非现役军人,如军人家属、雇佣的勤杂人员和非现役的工作人员等,以及居住在
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外面的非现役军人,登记为常住人口,并按常住人口管理。居
住在省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除国家法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省内居民登记
管理。
常住户口登记,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立户,一个家庭虽分居数处而在一起生活的
同立一户,不在一起生活的分别立户。受几个孩子轮流供养、轮流居住的老人,选
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居住的集体户,
根据其居住分布情况,登记为一户或几户,其中带有家属的单独立户。常住户口的
户主一般由家庭主持人担任,机关、学校等集体户口由本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户主,
户主的责任主要是按规定申报户内人口变动情况。
常住人口的变动,如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立户、失踪
寻回或其它事项引起的户口变动,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常
住人口的姓名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在户口登记机关申
报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申报变更登记,其它方面的变更,如年龄、
民族等按规定申报变更登记。
第一辑 常住人口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居住的人口,都在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登
记为常住人口,一个人只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人口。对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登
记管理,与户主居住在一起的人同立一户。单身居住的人也立为一户,以本人为户
主。居住在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立为集体户口。在城市和镇
由国家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区为户口管理区,在农村以乡政府管理区
为户口管理区。公安派出所和乡政府作为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城市和镇的人口,以户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农村的人口,50年代
成立合作社后,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本,80年代以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
地分到各户经营以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给户口本。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口,登记为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发给集体户口本,由本单位指
定专人管理。居住在军事机关、兵营、军舰和军人宿舍内部的现役军人,户口登记
机关不作为常住人口管理,人口数字另行统计。但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内部
的非现役军人,如军人家属、雇佣的勤杂人员和非现役的工作人员等,以及居住在
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外面的非现役军人,登记为常住人口,并按常住人口管理。居
住在省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除国家法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省内居民登记
管理。
常住户口登记,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立户,一个家庭虽分居数处而在一起生活的
同立一户,不在一起生活的分别立户。受几个孩子轮流供养、轮流居住的老人,选
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居住的集体户,
根据其居住分布情况,登记为一户或几户,其中带有家属的单独立户。常住户口的
户主一般由家庭主持人担任,机关、学校等集体户口由本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户主,
户主的责任主要是按规定申报户内人口变动情况。
常住人口的变动,如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立户、失踪
寻回或其它事项引起的户口变动,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常
住人口的姓名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在户口登记机关申
报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申报变更登记,其它方面的变更,如年龄、
民族等按规定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