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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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及其以后的一个时期内有关产妇死亡率的统计资料十分
缺乏。1974-1976年死因回顾调查资料表明,宫颈癌、绒癌、妊娠病、分娩病及产
后病三年平均死亡率为0.26‰。其中妊娠病、分娩病和产后病死亡率为1.20/10万
与5.42/10万。由于医疗卫生条件和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上的差别,城乡产妇死亡
率有明显差异,妊娠病死亡率农村为城市的3.38倍;分娩及产后死亡率农村为城市
的2.67倍。
  从产妇的居住地理条件看,死亡率也有差异。妊娠病山区高,沿海低;市郊县、
平原县和坝上县居中。分娩病及产后病坝上县高于山区县,山区县高于平原县和沿
海县。

1974-1976年河北省不同地理区域孕产妇死亡差异表

表Ⅲ-15         单位:1/10万
┌──────┬─────┬──────┐
│单位    │妊娠病  │分娩及产后病│
├──────┼─────┼──────┤
│山区县   │2.69   │8.75    │
│坝上县   │1.68   │10.42    │
│平原县   │1.12   │5.38    │
│市郊县   │1.17   │6.68    │
│沿海县   │0.39   │1.95     │
└──────┴─────┴──────┘
注:本表数据系河北省卫生厅提供。

  新中国成立36年来,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市、县已建
立妇幼保健院、所、站191处,有专职技术人员近5000人。由于积极开展了妇女保
健工作,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1980年全省产妇死亡率为0.28‰,1981年为0.36‰,
1982年为0.26‰。1984-1986年三年孕产妇死亡率合计为0.73‰。1981年产妇死亡
率偏高,与该年度育龄妇女怀孕、分娩大量增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