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婴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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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死亡率是年龄别死亡率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个指标。降低婴儿死亡率是降
低人口总死亡率的一个重要环节。婴儿死亡率不仅敏感地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地
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状况,而且是评价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水平和
人民物质生活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婴儿死亡率的变化  全省婴儿死亡率随着政治局面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文
化教育、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1949年以来,婴儿死亡率的变化情
况主要是:50年代和60年代婴儿死亡率较建国前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然偏高,70年
代和80年代以来继续下降。1974-1976年三年平均婴儿死亡率为28.88‰,其中男女
分别为32.21‰、25.34‰;1981年婴儿死亡率为21.67‰,其中男女分别为23.14‰、
20.08‰。男女性婴儿死亡率的差值也明显缩小,由1974-1976年的6.87‰(三年平
均)缩小到1981年的3.06‰。
  婴儿死亡率的城乡差异 据1974-1976年儿童死因回顾调查资料,城市婴儿死
亡率明显低于农村,九个城市的婴儿死亡率三年平均为12.21‰,比全国12个省、
市、自治区同期调查资料中的13.88‰略低。农村婴儿死亡率三年平均为30.34‰。
全省当时有144个县(含北大港、中捷、汉沽、芦台、柏各庄5个农场、垦区),按
地理环境分为(不含市郊县)平原、山区、沿海和坝上四个不同类型的区域。这四
个不同类型的区域,婴儿死亡率各有差异,平原县为26.42‰,山区县为34.79‰,
沿海县为29.43‰,坝上县为60.50‰。平原县、沿海县低于全省农村;山区县、坝
上县则高于全省农村。婴儿死亡率之所以出现如此显著差异,与城乡经济条件、生
活水平、医疗卫生设施、育龄夫妇生育状况的不同有直接关系。
  三年儿童死因回顾调查资料表明:婴儿死亡占儿童死亡总数的42.98%;婴儿中
新生儿(出生后28天之内)死亡占婴儿死亡总数的50.43%。婴儿死因顺位,城乡
也有明显差异,城市婴儿死因顺位依次为:小儿肺炎、其它新生儿疾病(如小儿败
血症、硬肿症等)、新生儿破伤风、先天畸形、早产;农村婴儿死因顺位则依次为:
新生儿破伤风、其它新生儿疾病、早产、小儿肺炎、先天畸形、小儿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