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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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主要靠行政管理走向以
法制管理的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
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全面理解《条例》的具体
规定,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
动,做到家喻户晓,造成社会舆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要层层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
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要对照《条例》规
定,认真总结检查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对那些任务重、工作被动的单位,要采
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面貌;对于工作好的单位,要进行表彰,要继续努力,全面
落实计划管理。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条例》,为群众做出表率。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开创我
省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