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伟大领袖毛
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它不仅关系到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且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以路线为纲,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变成广
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现本着有利于提倡晚婚和鼓励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对有关问
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晚婚号召,推迟结婚年龄。为利于男、女青年德
育、智育、体育的全面发展,提倡农村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城市男、女青年
均在二十五周岁以后结婚为宜。特殊情况,经群众讨论,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
当照顾。
二、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应劝其退
学、退职。除调干、进修生外,各类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
已婚(调干进修女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应实行避孕,怀孕后主动做人工流产,否
则应予休学或退学。
三、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录取未婚青年(退伍军人例外),城市安排
住房,也应优先照顾晚婚者。
四、反对早婚,提倡晚婚。结婚登记者必须持双方常住户口和本单位的介绍信,
外地来我省登记者需持介绍信并注明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掌握结婚登记手
续。对不到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应进行晚婚意义的宣传教育,予以劝阻。
五、要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重男轻女。这个风俗要改”的指示,男女要同工
同酬。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可到对方落户,农村大队应予落户口(农业户口不能转
城市户口),其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与本队社员一视同仁,并有赡养父
母的责任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其子女姓属自己商定。
六、实行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提倡婚事新办,反对请客
送礼,铺张浪费。
七、已婚夫妇都要积极实行计划生育,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使孩子生得晚一
点,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生育四、五
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八、为保护受术者的健康,节育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的统一规定执行,即:放节
育环,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在上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当日休
息一天;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人工流产,休
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
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干部、职工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
加七天。如因特殊情况,经医生证明需延长休息时间,仍应按公假处理。
九、对施行节育手术者,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疗费和住院费一
律免费。其费用的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在公费医疗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
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
所在单位的医疗费中开支;军队及随军家属在国防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对施行节育手术住院膳食费由本人负担。妇女在做节育手术住院期间,家中确
实无人照顾和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其亲属请假照料(一
般不超过一周),此假期按公假处理。
十、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工资照
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由招用单位发给工资。
十一、经县以上医生会诊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应免费治疗。治疗费
用,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办法执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使劳动力受到影响的,
由所在单位和社、队适当安排和照顾。干部、职工失去工作条件者,一般可参照病
假和劳保办法酌情处理。
十二、农村社员口粮分配,可按照省委(71)75号文件中关于十岁以下儿童的口
粮分配,可采取按年龄分等定量的办法执行,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的。
但由于各地生产水平不一样,为了保证儿童的基本营养,可因地制宜地适当确定分
成的比例和级差,使成人和儿童口粮标准有所差别,不要大人孩子一样多,以利于
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干部、职工今后凡因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者,一般不应作为困难补
助的条件。
凡有计划生育的子女,可优先防治疾病、入托儿所、入学。
十四、凡干部、职工已有两个孩子,从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起出生的第三个孩
子开始,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和小孩入托的保育费及享受半费医疗
费一律自理。
凡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从第三个孩子开始不再发给生育补助费。
十五、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对不孕症夫妇,应给予
治疗(治疗费自理)。对已实行结扎的夫妇,因某些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
吻合术者,持有本单位的证明,可以免费施行。
各地、市自行制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符合者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伟大领袖毛
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它不仅关系到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且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以路线为纲,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变成广
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现本着有利于提倡晚婚和鼓励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对有关问
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晚婚号召,推迟结婚年龄。为利于男、女青年德
育、智育、体育的全面发展,提倡农村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城市男、女青年
均在二十五周岁以后结婚为宜。特殊情况,经群众讨论,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
当照顾。
二、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应劝其退
学、退职。除调干、进修生外,各类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
已婚(调干进修女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应实行避孕,怀孕后主动做人工流产,否
则应予休学或退学。
三、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录取未婚青年(退伍军人例外),城市安排
住房,也应优先照顾晚婚者。
四、反对早婚,提倡晚婚。结婚登记者必须持双方常住户口和本单位的介绍信,
外地来我省登记者需持介绍信并注明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掌握结婚登记手
续。对不到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应进行晚婚意义的宣传教育,予以劝阻。
五、要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重男轻女。这个风俗要改”的指示,男女要同工
同酬。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可到对方落户,农村大队应予落户口(农业户口不能转
城市户口),其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与本队社员一视同仁,并有赡养父
母的责任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其子女姓属自己商定。
六、实行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提倡婚事新办,反对请客
送礼,铺张浪费。
七、已婚夫妇都要积极实行计划生育,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使孩子生得晚一
点,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生育四、五
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八、为保护受术者的健康,节育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的统一规定执行,即:放节
育环,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在上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当日休
息一天;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人工流产,休
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
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干部、职工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
加七天。如因特殊情况,经医生证明需延长休息时间,仍应按公假处理。
九、对施行节育手术者,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疗费和住院费一
律免费。其费用的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在公费医疗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
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
所在单位的医疗费中开支;军队及随军家属在国防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对施行节育手术住院膳食费由本人负担。妇女在做节育手术住院期间,家中确
实无人照顾和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其亲属请假照料(一
般不超过一周),此假期按公假处理。
十、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工资照
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由招用单位发给工资。
十一、经县以上医生会诊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应免费治疗。治疗费
用,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办法执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使劳动力受到影响的,
由所在单位和社、队适当安排和照顾。干部、职工失去工作条件者,一般可参照病
假和劳保办法酌情处理。
十二、农村社员口粮分配,可按照省委(71)75号文件中关于十岁以下儿童的口
粮分配,可采取按年龄分等定量的办法执行,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的。
但由于各地生产水平不一样,为了保证儿童的基本营养,可因地制宜地适当确定分
成的比例和级差,使成人和儿童口粮标准有所差别,不要大人孩子一样多,以利于
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干部、职工今后凡因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者,一般不应作为困难补
助的条件。
凡有计划生育的子女,可优先防治疾病、入托儿所、入学。
十四、凡干部、职工已有两个孩子,从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起出生的第三个孩
子开始,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和小孩入托的保育费及享受半费医疗
费一律自理。
凡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从第三个孩子开始不再发给生育补助费。
十五、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对不孕症夫妇,应给予
治疗(治疗费自理)。对已实行结扎的夫妇,因某些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
吻合术者,持有本单位的证明,可以免费施行。
各地、市自行制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符合者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六日